1. 深圳市2006-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特区内:4.89元/小时,即850元/月
2)宝安、龙岗区:4.31元/小时,即750元/月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特区内:4.66元/小时,即810元/月
2)宝安、龙岗区:4.02元/小时,即700元/月
2. 深圳市2005、2006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深圳市统计局2005、2006年统计公报):
2005年度社会(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2706元
2006年度社会(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2926元
3. 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月平均工作天数 21.75天,工作时间1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4. 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5. 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6. 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7.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8. 工资支付周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支付日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
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15日。
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9. 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0. 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
赔偿金(由劳动部门责令):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11.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特区内:4.89元/小时,即850元/月
2)宝安、龙岗区:4.31元/小时,即750元/月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特区内:4.66元/小时,即810元/月
2)宝安、龙岗区:4.02元/小时,即700元/月
2. 深圳市2005、2006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深圳市统计局2005、2006年统计公报):
2005年度社会(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2706元
2006年度社会(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2926元
3. 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月平均工作天数 21.75天,工作时间1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4. 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5. 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6. 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7.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8. 工资支付周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支付日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
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15日。
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9. 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0. 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
赔偿金(由劳动部门责令):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11.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