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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发生肾功能衰竭医疗机构承担6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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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石发生肾功能衰竭医疗机构承担65%的责任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例】2012年11月29日晚焦**因腹痛到****人民医院就诊,医院经B超检查后诊断为:双肾小结石,左侧输尿管末端结石。遂在该院碎石科给予其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焦**回家后一直感觉身体不适,2012年12月18日焦**到***中医院就诊,在做了相关检查后,发现肾功能相关指标升高。焦**于2012年12月18日-2013年1月9日、2013年3月8日-3月16日两次入住***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糖尿病肾病,肾功能不全;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心功能IV级;肺部感染,胸腔积液。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人民医院申请司法鉴定:1.****人民医院对焦**进行的体外碎石医疗行为与焦**的糖尿病肾病末期(尿毒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人民医院体外碎石医疗行为对焦**的糖尿病末期,存在过错的参与度比例是多少。****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送检材料,****人民医院在对焦**诊疗过程中缺乏相应病历材料及知情同意告知书,若经法庭审理确认,则可明确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现有肾脏损害情况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评为C级(C级-理论系数值25%参与度参考范围20~40%)。同时法院查明该院无法提供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法院最后判决医院承担65%的责任。
【律师点评】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分析后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问题是医院无法提供相关病历资料进行鉴定。首先就处于不利之地。法律上就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至于过错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审理情况确定。
叶春红律师分析案例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以下过错:
一、未履行告知义务。严格的讲未签书面手术告知书。医疗机构医生没有职业精神。如果告知患者糖尿病人碎石手术风险,患者会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碎石手术,从而避免相关风险。
二、没有写病历。医生基本的职业程序。由于没有写病历,无法证明医方是否检查患者的血糖、心血管检查和综合评估相关风险。而且最重要的是,发生医疗纠纷后无法通过鉴定来分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没有相反的证据,还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三、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由于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给患者手术的医生执业资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非法行医。这也符合医疗现状。因为有不少医院的碎石科是承包给私人的。
综合以上,叶春红律师认为,如果医方在术前对于具有糖尿病史的患者,尽到高度注意和完善术前检查,根据相关检查和评估如实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和告知替代方案,患者有可能不至于一定选择相关手术,从而规避风险。也不至于发生碎石后“肾功能衰竭”。如果医疗机构规范行医,聘请具有相关经验的执业医师进行“碎石手术”,有可能会取得更好效果和减少并发症。不能排除医方无行医资格医生行医导致相关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当然基于医方无法提供病历和医生的执业证书,可以推定相关损害是由于医方行为所致。
法院完全可以判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法院综合案情判定医疗机构承担65%的责任,也不失为一种公平。


1楼2016-08-26 12:56回复
    应当100%的责任!这是哪个SB法官判的案子!这个哪个SB律师代理的案子?


    2楼2016-08-26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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