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规范。
证监会表示,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暂行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一是规范私募产品销售推介行为。禁止资管产品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明确销售材料不得采取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禁止以份额拆分转让、提供短期借贷、同一融资项目多期发行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法定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二是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引导结构化产品回归“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资管业务本质,禁止通过预提优先级受益、提前终止罚息等产品设计对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本收益安排。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股票类和混合类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资管产品,对投资者端杠杆率限定为140%和200%。
三是进一步划清业务红线。结合前期对私募资管产品违规配资的清理规范,明晰“禁止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的内涵要求。针对资金池“滚动发行、结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征,详细列举六种资金池情形,严格禁止设立发行资产池产品或间接参与资金池业务。
四是加强规范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
证监会表示,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暂行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一是规范私募产品销售推介行为。禁止资管产品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明确销售材料不得采取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禁止以份额拆分转让、提供短期借贷、同一融资项目多期发行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法定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二是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引导结构化产品回归“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资管业务本质,禁止通过预提优先级受益、提前终止罚息等产品设计对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本收益安排。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股票类和混合类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资管产品,对投资者端杠杆率限定为140%和200%。
三是进一步划清业务红线。结合前期对私募资管产品违规配资的清理规范,明晰“禁止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的内涵要求。针对资金池“滚动发行、结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征,详细列举六种资金池情形,严格禁止设立发行资产池产品或间接参与资金池业务。
四是加强规范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