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
来源:|作者:[日期: 2014-09-11
(一)对象及范围: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奖励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人年均960元的扶助金(自2014年起,提高标准为人年均1032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人年均1200元的扶助金(自2014年起,提高标准为人年均1032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办理程序:
1.由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计生所审查。
3.乡镇计生所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里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核。
4.县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奖扶对象并张榜公布。
5.地、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资金拨付:
代理发放机构(广西农村信用社)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