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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七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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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七项政策措施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作者:日期: 2015-06-16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文化旅游营销力度。2015年,从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奖励到我市东胜区、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和康巴什新区过夜的市外游客组织方。年度组织2000人以下的,按每人每日50元奖励组织方;年度达到20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的,按每人每日60元奖励组织方;年度达到50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日70元奖励组织方。通过包列(火车)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5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日100元奖励组织方;通过包机(飞机)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日150元奖励组织方。对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市从事商务、会展、研学和赛事等活动的企业、协会和俱乐部等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对年度排名进入全市前5名的组织方,年底再奖励10——50万元。
二、强化文化旅游宣传。2015年,从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7200万元,作为文化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用于在中央媒体、重点网站和重点客源地开展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营销工作。市内文化旅游相关企业凡在省级(含)以上媒体、重点客源地城市进行旅游形象宣传和广告发布,给予企业所支付相应费用2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内文化旅游相关企业参加国家级的境内外知名文化旅游展销会的,全额补贴展位费,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设立鄂尔多斯旅游新闻奖,对在国家级、省级主要媒体上刊发、播报500字以上的关于鄂尔多斯文化旅游的正面新闻报道,每条奖励500-1000元。
三、推进文化旅游全产业链协调发展。2015年,从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1亿元,用于投资建设文化旅游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项目。建设、国土、交通、农牧业、水利、林业、环保、文化、旅游、民委等部门开发建设的项目,优先安排支持文化旅游园区、景区(点)建设。文化旅游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比照工业用地执行。按照国家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政策,允许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非牧用地,以租赁或入股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允许各类文化、体育、会展场馆通过联合开发、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四、创新文化旅游金融服务。2015年,从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1.5亿元,开发文化旅游基金产品,并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充分运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文化旅游产业。成立鄂尔多斯银行文化旅游产业专业支行,2015年从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支持建设文化旅游项目、生产商品和发展旅游地产经济等。支持、鼓励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群众筹资、私募和风险投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五、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创新创意发展。2015年,从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围绕“商、养、学、闲、情、奇”等旅游发展要素,鼓励投资文化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的创新发展。对在我市创办、举办的大型商贸、展会、赛事、影视、演艺和节庆等活动,给予创办、举办方所支付基本费用20%的营销补贴,每项活动营销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促进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2015年,从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用于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人才引进等。
七、开展文化旅游服务标准化评定管理。2015年,从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开展标准化建设、市场秩序综合评价和旅行社、导游、饭店、景区(点)服务等级评定工作。2015年,从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补助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的旗区。
本政策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6-04-16 22: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