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史埃明、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贺家会乡岔上村村民,现住兴县城南沟门,身份证号:142325197407108215,手机号15835189644 。
被控告人: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公安局局长,法定代表、任建国、男。
被控告人:山西省吕梁市兴县蔚汾镇派出所所长贾金平、男。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任建国,作为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徇私枉法,打击报复控告人,明知嫌疑人故意伤害7控告人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达目的,故意拖延鉴定时间,致使伤情鉴定失真,伙同伪造变更鉴定结论,包庇使嫌疑人不受追诉的违纪违法行为。
被控告人:贾金平,徇私枉法,收受嫌疑人礼金,歪曲事实、为达目的、故意拖延控告人提出的申请鉴定,包庇使嫌疑人不受追诉的违法违纪行为。
控告请求:(1)请求上级相关部门依法对被控告人任建国、贾金平立案调查,追究其违纪违法的行政刑事责任。(2)请求上级相关部门督促《吕梁市公安局》依法出具不能给控告人重新伤情鉴定的书面理由和法律依据。(3)请求依法处理控告人的人身伤害案件。
控告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控告人两次与人讨债未果有争议,10月1日控告人在路上被欠债两人拦截,一连四次被欠债人拿塑料棒(棒内罐装水泥)伤害,并报了警。
关于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扑现场,(1)制止伤害行为(2)组织救治伤员,(3)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4)及时登记在现场人员姓名、单位、住此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追查嫌疑人,(5)保护现场,(6)收集,固定证据。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第五章《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体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但兴县公安蔚汾镇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只是把控告人拉到医院,当时没有保护现场?没有收集,固定证据?没有给控告人拍照?没有给控告人作笔录?也没有调取监控录像进行取证?也没有与现场目击者进行调查取证?也没有在24小时内给控告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直到第10天,兴县蔚汾镇派出所民警才到医院询问给控告人作了笔录和照相?在案发10天?也没开出伤情鉴定委托书,更没有给控告人作伤情鉴定?
在医院检查为:头枕部肿胀、压痛、左侧面的颈部有多处皮肤擦伤、渗血、肿胀、压痛、胸背部有多处皮肤擦伤、渗血、肿胀、压痛、腰部有皮肤青紫、疼痛、压痛、双侧臀部及大腿后侧皮肤发红、青紫、肿胀、压痛。双上肢、双下肢、双膝、双小腿及双侧足脚踝部有多处皮肤青紫,肿胀、发红压痛、左上下肢麻木感、活动障碍、左侧胸腹部麻木感、右小腿有一擦列伤,肿胀、渗血。在兴县人民医院,住院40天,因无钱医治只能出院,住院第3天,控告人再次被嫌疑人姐夫殴打。
出院诊断为:头面部、颈部、胸部、下腹部、四肢外伤、左侧肢体感觉、活动障碍待诊,到现在、控告人走路不便、活动受限。控告人出院后,多次去兴县蔚汾镇派出所向被控告人贾金平所长提出立案和申请伤情鉴定,都被推诿敷衍,恶意恐吓,在派出所控告人也曾见到过嫌疑人,并口吐狂言,有钱能使鬼推磨,在兴县公安系统那里也白说!也多次找过被控告人公安局长任建国请求立案督促,与控告人作伤情鉴定,都被推诿敷衍,放任自然,后经控告人几月来的县,市相关部门上访,才迫使兴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了控告人的伤情鉴定通知意见书,也就是事发5个月20天,可兴县公安局以乔守云为首的技术中队只鉴定了控告人“史埃明右小腿的损伤愈合瘢痕”,鉴定结论控告人“右小腿踝关节,膝关节受限”,其他多部软组织损伤都没鉴定,结论是轻微伤!!!于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给出了控告人鉴定通知意见书,时至今天没有给出控告人伤情鉴定文书?也没有给出控告人立案通知书?
2015年3月23日星期一,控告人再次向被控告人提出立案和请求重新伤情鉴定,2015年3月26日控告人和蔚汾镇民警去吕梁市公安局申请重新伤情鉴定,吕梁市公安局以言代法!口头给出结论,时间拖延太久,以无法作出伤情鉴定标准,不能重新伤情鉴定,可吕梁市公安局并没有依法出具不能给控告人重新伤情鉴定的书面理由和法律依据?
为此,控告人多次去县市省上访,请求相关部门督促依法出具不能给控告人重新伤情鉴定的书面理由和法律依据,都没结论,不得已控告人去了北京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上访登记,2015年5月16日在国家大剧院附近逛街,被保安骗上公交车,坐到府右街派出所,又拉到马家楼,下午经兴县驻京办将控告人接出,扣押,2015年5月17日早7时,送到北京海军第四招待所,交兴县蔚汾镇派出所所长贾金平接手,在北京海军第四招待所兴县蔚汾镇派出所贾金平所长曾扬言,从此只要控告人去北京,不管办事还是上访,定拘留的言论和行动,当天下午15点30分将控告人押回兴县蔚汾镇派出所询问关押,2015年5月18日下午送临县拘留所,处以10日拘留。
关于人体损伤C.5 体表面积计算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 C.1体表面积的九分估算法,部位 面积,% 按九分法面积,% 头 6 (1×9)=9 颈 3 前躯 13 (3×9)=27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上臂 7 (2×9)=18 双前臂 6 双手 5 臀 5 (5×9+1)=46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全身合计 100 (11×9+1)=100 。
关于《最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5.11体表损伤,5.11.1重伤二级,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以上,以此标准,控告人的挫伤涉及“头部、颈部、胸背部、腰部、下腹部、四肢外伤”,共涉及全身的六大部位,总体表面积累计早以超过了总面积30%以上,并“左肢体感觉、活动障碍”完全符合重伤二级标准。
案件至今1年又5个月了!吕梁公安还是以言代法,不依法出具不能给控告人重新给伤情鉴定的书面理由和法律依据,案件还是没有得到依法处理!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嫌疑人并口吐狂言,有钱能使鬼推磨,兴县公安还是包庇!案件放任自然!控告人的腿还是无法正常行走!
现在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身为人民警察,应当廉洁奉公、一身正气、对的起党和人民的信任,严格执法敢于和违法犯罪作斗争,但被控告人却反向而行,不履行职责,反而收受嫌疑人礼金,徇私枉法,歪曲事实,为达目的,故意拖延鉴定时间,致使伤情鉴定失真,伙同伪造变更鉴定结论,打击报复控告人,包庇真凶,逃避法律,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刑事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一条1至6款,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六条,第五章(鉴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化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控告人。对依法检举和控告或者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现在控告人有权也依法控告兴县公安局长任建国、兴县蔚汾镇派出所所长贾金平收受嫌疑人礼金、徇私枉法、歪曲事实、打击报复控告人、明知嫌疑人故意伤害控告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达目的,故意拖延鉴定时间、致使伤情鉴定失真、伙同伪造变更鉴定结论,包庇使嫌疑人不受追诉。请求相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追究任建国、贾金平等相关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 史埃明
2015年12月12日
被控告人: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公安局局长,法定代表、任建国、男。
被控告人:山西省吕梁市兴县蔚汾镇派出所所长贾金平、男。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任建国,作为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徇私枉法,打击报复控告人,明知嫌疑人故意伤害7控告人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达目的,故意拖延鉴定时间,致使伤情鉴定失真,伙同伪造变更鉴定结论,包庇使嫌疑人不受追诉的违纪违法行为。
被控告人:贾金平,徇私枉法,收受嫌疑人礼金,歪曲事实、为达目的、故意拖延控告人提出的申请鉴定,包庇使嫌疑人不受追诉的违法违纪行为。
控告请求:(1)请求上级相关部门依法对被控告人任建国、贾金平立案调查,追究其违纪违法的行政刑事责任。(2)请求上级相关部门督促《吕梁市公安局》依法出具不能给控告人重新伤情鉴定的书面理由和法律依据。(3)请求依法处理控告人的人身伤害案件。
控告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控告人两次与人讨债未果有争议,10月1日控告人在路上被欠债两人拦截,一连四次被欠债人拿塑料棒(棒内罐装水泥)伤害,并报了警。
关于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扑现场,(1)制止伤害行为(2)组织救治伤员,(3)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4)及时登记在现场人员姓名、单位、住此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追查嫌疑人,(5)保护现场,(6)收集,固定证据。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第五章《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体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但兴县公安蔚汾镇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只是把控告人拉到医院,当时没有保护现场?没有收集,固定证据?没有给控告人拍照?没有给控告人作笔录?也没有调取监控录像进行取证?也没有与现场目击者进行调查取证?也没有在24小时内给控告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直到第10天,兴县蔚汾镇派出所民警才到医院询问给控告人作了笔录和照相?在案发10天?也没开出伤情鉴定委托书,更没有给控告人作伤情鉴定?
在医院检查为:头枕部肿胀、压痛、左侧面的颈部有多处皮肤擦伤、渗血、肿胀、压痛、胸背部有多处皮肤擦伤、渗血、肿胀、压痛、腰部有皮肤青紫、疼痛、压痛、双侧臀部及大腿后侧皮肤发红、青紫、肿胀、压痛。双上肢、双下肢、双膝、双小腿及双侧足脚踝部有多处皮肤青紫,肿胀、发红压痛、左上下肢麻木感、活动障碍、左侧胸腹部麻木感、右小腿有一擦列伤,肿胀、渗血。在兴县人民医院,住院40天,因无钱医治只能出院,住院第3天,控告人再次被嫌疑人姐夫殴打。
出院诊断为:头面部、颈部、胸部、下腹部、四肢外伤、左侧肢体感觉、活动障碍待诊,到现在、控告人走路不便、活动受限。控告人出院后,多次去兴县蔚汾镇派出所向被控告人贾金平所长提出立案和申请伤情鉴定,都被推诿敷衍,恶意恐吓,在派出所控告人也曾见到过嫌疑人,并口吐狂言,有钱能使鬼推磨,在兴县公安系统那里也白说!也多次找过被控告人公安局长任建国请求立案督促,与控告人作伤情鉴定,都被推诿敷衍,放任自然,后经控告人几月来的县,市相关部门上访,才迫使兴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了控告人的伤情鉴定通知意见书,也就是事发5个月20天,可兴县公安局以乔守云为首的技术中队只鉴定了控告人“史埃明右小腿的损伤愈合瘢痕”,鉴定结论控告人“右小腿踝关节,膝关节受限”,其他多部软组织损伤都没鉴定,结论是轻微伤!!!于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给出了控告人鉴定通知意见书,时至今天没有给出控告人伤情鉴定文书?也没有给出控告人立案通知书?
2015年3月23日星期一,控告人再次向被控告人提出立案和请求重新伤情鉴定,2015年3月26日控告人和蔚汾镇民警去吕梁市公安局申请重新伤情鉴定,吕梁市公安局以言代法!口头给出结论,时间拖延太久,以无法作出伤情鉴定标准,不能重新伤情鉴定,可吕梁市公安局并没有依法出具不能给控告人重新伤情鉴定的书面理由和法律依据?
为此,控告人多次去县市省上访,请求相关部门督促依法出具不能给控告人重新伤情鉴定的书面理由和法律依据,都没结论,不得已控告人去了北京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上访登记,2015年5月16日在国家大剧院附近逛街,被保安骗上公交车,坐到府右街派出所,又拉到马家楼,下午经兴县驻京办将控告人接出,扣押,2015年5月17日早7时,送到北京海军第四招待所,交兴县蔚汾镇派出所所长贾金平接手,在北京海军第四招待所兴县蔚汾镇派出所贾金平所长曾扬言,从此只要控告人去北京,不管办事还是上访,定拘留的言论和行动,当天下午15点30分将控告人押回兴县蔚汾镇派出所询问关押,2015年5月18日下午送临县拘留所,处以10日拘留。
关于人体损伤C.5 体表面积计算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 C.1体表面积的九分估算法,部位 面积,% 按九分法面积,% 头 6 (1×9)=9 颈 3 前躯 13 (3×9)=27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上臂 7 (2×9)=18 双前臂 6 双手 5 臀 5 (5×9+1)=46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全身合计 100 (11×9+1)=100 。
关于《最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5.11体表损伤,5.11.1重伤二级,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以上,以此标准,控告人的挫伤涉及“头部、颈部、胸背部、腰部、下腹部、四肢外伤”,共涉及全身的六大部位,总体表面积累计早以超过了总面积30%以上,并“左肢体感觉、活动障碍”完全符合重伤二级标准。
案件至今1年又5个月了!吕梁公安还是以言代法,不依法出具不能给控告人重新给伤情鉴定的书面理由和法律依据,案件还是没有得到依法处理!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嫌疑人并口吐狂言,有钱能使鬼推磨,兴县公安还是包庇!案件放任自然!控告人的腿还是无法正常行走!
现在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身为人民警察,应当廉洁奉公、一身正气、对的起党和人民的信任,严格执法敢于和违法犯罪作斗争,但被控告人却反向而行,不履行职责,反而收受嫌疑人礼金,徇私枉法,歪曲事实,为达目的,故意拖延鉴定时间,致使伤情鉴定失真,伙同伪造变更鉴定结论,打击报复控告人,包庇真凶,逃避法律,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刑事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一条1至6款,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六条,第五章(鉴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化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控告人。对依法检举和控告或者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现在控告人有权也依法控告兴县公安局长任建国、兴县蔚汾镇派出所所长贾金平收受嫌疑人礼金、徇私枉法、歪曲事实、打击报复控告人、明知嫌疑人故意伤害控告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达目的,故意拖延鉴定时间、致使伤情鉴定失真、伙同伪造变更鉴定结论,包庇使嫌疑人不受追诉。请求相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追究任建国、贾金平等相关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 史埃明
201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