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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聚众”的突发性群体哄抢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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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2b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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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生今年大二,正在赶一篇寒假论文。
讨论事故现场群体性哄抢行为的定罪问题。刑法第286条是有规定聚众哄抢罪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事故现场的群体哄抢是没有组织,没有策划的,许多人都是出于法不责众的心态临时起意。许多学者认为这些行为缺乏“聚众”要件,即找不到“首要分子”,转而定义为共同犯罪的抢夺罪,甚至盗窃罪(张明楷大佬),我想知道各位贴吧高手对于“聚众”要件是怎么看的~
文科2b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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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理论上,可以把最先参与抢夺物品的人,定义为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可是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的人,这该如何解释呢?
文科2b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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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2b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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