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阮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孙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阮峰从浙江省购买一批红珊瑚回霞浦县待售。经被告人孙芳介绍,被告人李霞和陈旗夫妇于2013年7月到霞浦县松港街道孙芳住处,欲向被告人阮峰购买红珊瑚,但因被告人阮峰提供的红珊瑚品质较差而未果。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阮峰离开该住所到楼下时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红珊瑚、电子秤和手机等物。随后,公安机关又在该住处抓获被告人李霞、陈旗、孙芳,并从被告人陈旗处查获电子秤等物。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被扣押的红珊瑚净重7028.38克。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红珊瑚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属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红珊瑚价值人民币281.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峰明知红珊瑚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出售,数量达7028.3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霞、陈旗明知红珊瑚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孙芳明知他人实施出售、收购红珊瑚的犯罪活动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峰、孙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阮峰、孙芳认罪、悔罪情节,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阮峰从浙江省购买一批红珊瑚回霞浦县待售。经被告人孙芳介绍,被告人李霞和陈旗夫妇于2013年7月到霞浦县松港街道孙芳住处,欲向被告人阮峰购买红珊瑚,但因被告人阮峰提供的红珊瑚品质较差而未果。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阮峰离开该住所到楼下时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红珊瑚、电子秤和手机等物。随后,公安机关又在该住处抓获被告人李霞、陈旗、孙芳,并从被告人陈旗处查获电子秤等物。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被扣押的红珊瑚净重7028.38克。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红珊瑚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属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红珊瑚价值人民币281.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峰明知红珊瑚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出售,数量达7028.3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霞、陈旗明知红珊瑚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孙芳明知他人实施出售、收购红珊瑚的犯罪活动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峰、孙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阮峰、孙芳认罪、悔罪情节,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