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工作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含研究生)招考工作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分省(区、市)录用的办法。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笔试,分省(区、市)确定录用计划、划定分数线、组织面试、体检、考察和录用。
(一)制定录用计划。各省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当年部属公安院校本地生源和本地公安院校毕业生规模,按照当年本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编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录用计划,主要充实到执法勤务机构。录用计划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招考对象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招考资格条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在公安院校进行公示。公安院校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三)统一组织笔试。每年统一组织笔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按一定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试题由国家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命制,专业科目试题由公安部负责组织命制。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四)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2016年—2019年毕业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入警比例。2020年以后毕业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院校教学质量评估情况,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并据此划定合格分数线。部属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纳入生源省或拟报考省一并划线。
(五)开展面试等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地点对笔试合格的考生进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相关工作。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的合格标准按公安机关统一招警标准执行。
(六)选择招录职位。部属院校和省属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本行业)公安机关入警。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职位。职位选择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七)办理录用手续。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新录用人员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章节来自: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含研究生)招考工作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分省(区、市)录用的办法。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笔试,分省(区、市)确定录用计划、划定分数线、组织面试、体检、考察和录用。
(一)制定录用计划。各省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当年部属公安院校本地生源和本地公安院校毕业生规模,按照当年本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编制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录用计划,主要充实到执法勤务机构。录用计划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招考对象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招考资格条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在公安院校进行公示。公安院校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三)统一组织笔试。每年统一组织笔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按一定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试题由国家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命制,专业科目试题由公安部负责组织命制。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四)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2016年—2019年毕业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入警比例。2020年以后毕业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院校教学质量评估情况,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并据此划定合格分数线。部属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纳入生源省或拟报考省一并划线。
(五)开展面试等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地点对笔试合格的考生进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相关工作。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的合格标准按公安机关统一招警标准执行。
(六)选择招录职位。部属院校和省属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本行业)公安机关入警。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职位。职位选择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七)办理录用手续。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新录用人员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章节来自: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