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显卡吧渔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贴吧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滑稽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账号,吊销进入显卡吧的许可证。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地方显卡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滑稽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贴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贴、水贴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滑稽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贴吧从事水贴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贴吧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水贴证,可以并处一万滑稽币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水贴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水贴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水贴证或者限期拆除水贴设施。
未依法取得水贴证或者超越水贴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开车、运输的,责令限期拆除水贴设施,可以并处一万滑稽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水贴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滑稽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水贴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滑稽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水贴许可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部分结果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