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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天津连审两起输液致死案 其中宝坻医生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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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法院连续宣判两起输液致人死亡案。罪与非罪如何定夺,出了医疗事故,患者或患者家属可以起诉医疗单位,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尽人皆知的法律常识。但是人们也许不知道,如果医生严重不负责,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近日,本市宝坻区法院和蓟县法院宣判了两起输液致人死亡案。一名医生被认定犯医疗事故罪,而另一起事故由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有事再找我”挂上液医生走了 肠胃炎病人身亡
  2008年的一天,妇女李某肚子不舒服,其丈夫急忙联系了村社区服务站医生袁某,让他来家中给爱妻看病。袁某来到李某家为她进行了诊断,认为她得的是肠胃炎,遂将阿米卡星与庆大霉素两种药物混合在一起,给李某输液。可是在调完输液速度后几分钟,他说了句“有事再找我”,然后就走了。
  袁某走了半个多小时后,李某的丈夫发现,妻子在输液过程中嘴唇青了,摸她也没什么反应。他感觉情况不妙,立即把针头给拔了,然后他急忙让邻居去找袁某。过了一会儿,袁某来了,对李某进行抢救。但李某已经气绝身亡。
  事发五年多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庆大霉素和阿米卡星两药均属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两药合用提高了药品不良反应。给李某输液的速度过快,超出了常规滴注的速度,是造成其肺水肿死亡的重要原因。而且,袁某在为患者输液后很快离开了现场,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并及时进行抢救。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证据证明,袁某有行医的“职业许可证”,属于合法的医生。今年5月,公诉机关对袁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袁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得到了谅解,均属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后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没做过敏试验就输液 七旬老太抢救无效死了
  年过七旬的王奶奶因“喘憋”来到蓟县某医院驻村的卫生室就诊。经乡医刘某诊断,为支气管哮喘、上呼吸道感染。刘某在未给王奶奶做过敏试验的情况下,给予其头孢曲松钠、地塞米松磷酸钠、细辛脑注射液、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静脉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王奶奶出现颜面大汗、口唇苍白等反应。刘某立即停止输液,给王奶奶皮下注射肾上腺素。然后,王奶奶立即被送往宝坻区医院进行抢救。但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16日1死亡,死亡时年龄72周岁。
  经天津市蓟县医学会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老人的家属将蓟县某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蓟县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被告乡医在未给患者进行过敏试验的情况下即应用头孢类药物,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性反应,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天津市蓟县医学会鉴定认为,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损害,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90%责任为宜。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应按责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据介绍,医学会和法院并未认定该医生存在严重不负责的情形。
  专家说法
  本市医疗事故法律专家刘新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大多属于民事纠纷,患者可以通过起诉医疗单位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关责任应由医疗单位承担。
  但我国《刑法》规定的医生在治疗方面的犯罪有两种,一是非法行医罪,二是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主要是针对没有医师资格的行医行为。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医师资格的合法医生。认定医生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首先该医疗事故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其次该事故是医疗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事故,另外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分析,就可以看出上述两案的医生,为什么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另一个只由单位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IP属地:天津1楼2015-10-10 19:01回复
    头孢+左氧氟杀星与黄洋同学第一次和第三次过敏是一样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10-11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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