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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云自己也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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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10-06 00:07回复


    2楼2015-10-07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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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宠物店内被狗咬伤致流产。
      去年2月,林丽(化名)到宠物店给狗美容,不料被另一条阿拉斯加犬咬伤了脸部。因为受伤加上受到惊吓,这场意外导致已经怀孕的林丽流产。经过治疗,林丽脸上还有明显疤痕。为了索赔,她多次找到狗主人和宠物店交涉,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只好将狗主人和宠物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近日,该案在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通讯员 秦研 见习记者 姚茜 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意外  宠物店内被咬伤脸  去年2月,林丽到一家宠物店给自己的宠物狗美容,没想到坐在椅子上等候期间,有一只同样来美容的阿拉斯加犬冲上来,在她的脸上咬了一口。事情发生后,林丽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她没想到的是,自己已经怀孕了,而由于受到惊吓和药物治疗,除了脸部受伤外,这场意外还直接导致了流产。  经过治疗,林丽的脸上依然留下了疤痕,而除了身体受伤外,失去孩子对她的精神也造成了不小的伤害。事情发生后,狗主人丁某赶到医院,为林丽支付了6000多元的医疗费。可这与实际治疗费相差甚远,更不要说林丽后期脸部整容和美容所需要的费用。为了讨要说法,林丽将狗主人丁某以及宠物店都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  庭审  狗主人宠物店相互推诿  法庭上,对于此次事故的责任,狗主人丁某和宠物店均认为在对方身上。丁某表示,事情发生在宠物店内,自己也是消费者,事情发生后他已经承担了一定的医疗费用,而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对这件事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宠物店则认为,狗咬人是因为丁某没有把狗牵住,才导致了事情的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南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而丁某养的阿拉斯加犬明显属于大型犬,并且并未按照规定采取拴系束犬链牵领、戴嘴套等安全措施。  判决  狗主人承担7成责任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宠物店从事以宠物美容、寄养等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对宠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顾客,也有责任保障顾客的安全。可事发宠物店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任由一只大型犬在店内随意活动,导致林丽被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丁某违反《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狗,又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已经对他人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林丽并未有任何不当举措。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丁某与宠物店老板赔偿林丽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其中,丁某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受损害,应该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3.15万元;宠物店老板任由狗在店内随意活动,导致林丽被狗咬伤,应该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35万元。学者评论:1.法院的判决只是就事论事地按照现有法规判案。法院并没有从根本上分析悲剧的根源。2.受害人也是养狗人,还去给自己的宠物狗美容。这种奢侈堕落的生活方式,其实是恶有恶报。即使现有法律无法惩罚这种养狗人,但从道理上,养狗就是最大的恶习。从现实上,养狗人经常被狗咬,大快人心!在我们正义人士提倡禁狗令的时候,养狗人用大量的借口激烈反对。养狗人疯狂地为狗辩护,最后养狗人自己也被狗咬。3.狗患的本质在于狗咬人的本性。即使主人是所谓的文明养狗人,一样无法保证狗绝对不伤害人。即使拴绳子的狗,也有可能伤害人。金鱼从来不会咬人,哪怕养鱼的人再不文明。这充分说明了所谓的文明养狗根本就不靠谱。彻底淘汰养狗陋习才是人间正道。4.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家禽包括:鸽 鸡 鸭 鹅。家畜包括:牛、羊、骆驼、狗、兔、马、猪、猫。 实际上所谓的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矛盾。从本质上说,城市根本就不允许饲养宠物狗。


      3楼2015-10-12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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