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动物园发展的管理保障
一、明确各方职责,完善管理制度
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动物园建设管理纳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对管理机构、资金投入、财税政策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保障,制定完善动物园运营管理、动物园种群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投资建设的动物园公益性及公共服务职能。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能,组织制订完善动物园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指导、监督各级公园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1.建立完善动物园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中国动物园协会牵头建立全国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国家、省、市、动物园四级动物园行业管理网络体系,切实加强政府指导和跟踪监管管理效能。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动物园的登记注册、指导服务及检查监督等,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信息资料,并按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2.健全动物园建设管理审核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建立科学严谨的动物园准入和退出审核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动物园建设管理专家库,并完善专家管理,凡新建动物园需首先通过专家评估论证,并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另一方面要对现有动物园在登记注册基础上进行全方位评估论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准入标准的动物园及时通报,并予以曝光,在未来十年内全面清理行业内不合格的动物园。
3.实施动物园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各动物园的现状,确立北京动物园、上海动物园、广州动物园、成都动物园和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为动物园行业中心动物园。各中心动物园要在中国动物园协会的组织协调下高效及时地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交付的各项任务,并为动物园协会各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服务。各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动物园为地区中心动物园,要认真完成省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付的各项任务,并为本地区各动物园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服务。
二、保障投入,确保安全运营健康持续发展
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资金、机构、政策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以保证动物园具备正常运营和健康持续发展。凡政府投资建设的动物园,其运营管理及保护发展(包括日常管理、科研试验、保护教育、人才培养等等)所需资金投入都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动物园,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运营监督管理。
三、加强标准规范编制,健全培训教育体系
1.由中国动物园协会牵头,调集各相关单位技术力量,组织编制《动物园规划设计规范》、《动物园综合保护工作指南》、《动物园保护教育工作指南》、《国家一级和附录I动物饲养管理指南》、《动物园动物医院工作指南》和《动物园保障人员(游人、员工)及社会公共安全规章》等,不断完善动物园建设管理标准体系。
2.建立健全动物园从业人员职业管理制度。对动物饲养保育员、动物营养师、兽医、动物园规划设计师、动物保育教师等岗位进行培训并建立职业资格认证评估体系。
3.建立健全动物园行业培训教育体系,针对不同层面、不同岗位、不同区域的各相关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