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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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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理解,只要满足了下面条件之一,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说明的是,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不存在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事实上用工单位失去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分解如下:1、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3、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有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除外)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有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除外)6、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7、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IP属地:辽宁1楼2015-08-18 22:0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