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种资料,《万历会计录》、《工部厂库须知》中绝大多数物品都只有一种价格,它们作为招商买办的标准价格,反映的应当是各种物品的中间价格。《宛署杂记》记录的是实际支出费用,很多物品都有两种以上的价格。其中少数物品的价格歧异,是由于记录舛误造成的。比如,书中多次提到红烛,都是每斤值银1钱,只有一次记载:“大红烛一对,重一斤,银一钱;中红烛一对,重半斤,银五分;小烛一斤,银二钱。”此处所记小烛价格,不仅与大红烛、中红烛的价格矛盾,也与他处所说小烛价格不一致。还有少数物品,价格相差似乎过大,但又无法判断是否误记。如速香的价格,书中几次谈到都是每斤4钱8分,只有一次记为每斤4两8分,相差近10倍。又如书中一次提到磁青纸9张,价银22两5钱,平均每张2.5两,一次提到大磁青纸10张,价银1两,平均每张0.1两,前者价格奇高。
但绝大多数物品的价格差异并非误记,而是实际存在的。出现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因为同一种物品在规格和质量方面也会有不小的差别。《宛署杂记》谈到各种物品时,偶尔会提到质量和规格,如茶和墨均有上、中、下之别,面有上白面、次白面,银朱有上好银朱、中银朱,这些当然都会影响到价格。如书中所记墨的价格共有6种,每斤最高0.64两、最低0.3两,其中每斤0.6两和 0.48两者,个别地方曾说明为好墨。书中前后提到的荆筐价银,有每个1两、0.03两和0.025两三种,其中值银1两的荆筐,是长7尺、阔0.5尺、深3.5尺的特大号。炭篓的价格则有两种,大炭篓每个0.005两,小炭篓每个0.003两。乡饮酒礼的宴席,上席用重5斤鲜鱼1尾,价银0.1两,上中席用重3斤鲜鱼1尾,价银0.075两,中席、下席均只说明用鲜鱼1尾,未标明重量,但中席每尾价银0.03两、下席0.025两,显然大小有别。除规格和质量不同外,造成同物异价的另一种可能是各个项目的费用标准确定于不同年代,受原额主义赋税原则的影响,未能根据实价进行调整和统一。因此,上述三种资料,特别是《宛署杂记》和《工部厂库须知》中的物价记录,只能说大体反映了万历年间北京市场的价格水平
但绝大多数物品的价格差异并非误记,而是实际存在的。出现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因为同一种物品在规格和质量方面也会有不小的差别。《宛署杂记》谈到各种物品时,偶尔会提到质量和规格,如茶和墨均有上、中、下之别,面有上白面、次白面,银朱有上好银朱、中银朱,这些当然都会影响到价格。如书中所记墨的价格共有6种,每斤最高0.64两、最低0.3两,其中每斤0.6两和 0.48两者,个别地方曾说明为好墨。书中前后提到的荆筐价银,有每个1两、0.03两和0.025两三种,其中值银1两的荆筐,是长7尺、阔0.5尺、深3.5尺的特大号。炭篓的价格则有两种,大炭篓每个0.005两,小炭篓每个0.003两。乡饮酒礼的宴席,上席用重5斤鲜鱼1尾,价银0.1两,上中席用重3斤鲜鱼1尾,价银0.075两,中席、下席均只说明用鲜鱼1尾,未标明重量,但中席每尾价银0.03两、下席0.025两,显然大小有别。除规格和质量不同外,造成同物异价的另一种可能是各个项目的费用标准确定于不同年代,受原额主义赋税原则的影响,未能根据实价进行调整和统一。因此,上述三种资料,特别是《宛署杂记》和《工部厂库须知》中的物价记录,只能说大体反映了万历年间北京市场的价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