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4月28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约谈十条”)。今后,若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存在违法采编、转载新闻信息等9种情形,主要负责人或总编辑将被“约谈”。对此,网友纷纷表示支持,称赞“约谈十条”的出台有利于从源头清理网络“雾霾”,相信中国的网络环境会越来越好。 “约谈十条”是规范与治理互联网的重要举措,是对互联网管理相关制度和法律空白的“填补”。 必须看到,互联网企业一些相关经营等行为,是有很大利益驱动的。谁的行为构成了“喝茶”的标准?“喝了茶”能否真的去改正?改不了又拿什么标准来惩罚?作为一纸行政管理规定,“约谈十条”显然还无法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中国有“先礼后兵”的传统。“约谈十条”明显是“先礼”。礼尽到了,如果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网络单位、网络行为,还是不思悔改的话,显然还得“后兵”。对此,“约谈十条”第七条明确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这一条,是“兵”,但明显只有“帅”而缺少“卒”。对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显然还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明确与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