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里还似佛前笑吧 关注:21贴子:6,868

《债法原理》的适当笔记。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谨向宝岛台湾的民法大师王泽鉴先生致敬。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5-03-06 14:27回复
    【四种法律事实阐述债之关系的意义】
    契约合同:因当事人互相意识表示一致而成立。乃当事人间的信赖和期待。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你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侵权行为: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5-03-06 14:37
    回复
      债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效果的相同性,物权的构成要素在于权利绝对性,亲属与继承的构成要素则是构成要素的相同性。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5-03-10 12:55
      收起回复
        越看王泽鉴的书觉得越有共鸣。因为我的男神是可可老师可可老师的男神是王泽鉴。觉得很多在总论课上有提及再看下来就像又上了可可教授的课一样。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5-03-10 20:15
        回复
          【第三人侵害债权】“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所称“权利”,除绝对权外是否尚包括债权?
          债权系指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既不负债务,自无侵害的可能。
          (此理论适当维护第三人的活动自由,不致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或给付标的,须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并非表示债权不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适用于“以悖于善良风俗之办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负损害赔偿责任”。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5-04-02 15:40
          回复
            甲将白猴卖给卖艺人乙约定后天交付,丙于今晚盗取该猴。甲一个月后得知丙盗猴之事,乙因甲未如期履行丧失营业收入5000元。
            1.甲得对丙主张之权利: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丙故意不法侵害甲的所有权)。
            2.乙对甲得主张之权利:请求赔偿因给付延迟而丧失的营业利益。乙依法解除契约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出卖人基于买卖契约负有交付白猴于买受人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甲之债务已届清偿期,被盗的白猴业已寻获给付尚属可能,白猴因甲照顾疏失被盗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未为给付,乙丧失营业利益与甲给付延迟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3.乙对丙得主张之权利
            买受人对第三人并无请求返还白猴的法律规范基础。
            乙不得以债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债权本身不具社会公示性)
            买受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白猴,仅能依买卖契约向甲请求交付白猴,并移转所有权。甲得先向丙请求返还其物,再向乙提出给付。甲亦可以让与其对丙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于乙,以代交付。于甲不履行其给付义务,又怠于行使对丙之权利时,乙为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甲之权利。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5-04-02 16:21
            回复
              【债之发生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之债(意定之债)。契约原则。例外见基于单独行为而发生的遗赠。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之债(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等等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5-04-02 16:31
              回复
                买卖不破租赁。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5-04-02 16:37
                回复
                  【债之涉他关系】
                  第三人可以受让债权,承担债务,承担契约,因而发生债之主体的变更。债之清偿可由第三人为之。对第三人清偿时,经债权人承认等,亦可发生清偿之效力。
                  利益第三人契约:契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第三人直接对于当事人一方取得债权,如保险契约。甲与乙保险公司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指定丙为受益人。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5-04-02 16:44
                  回复
                    【债权的实现】
                    1.诉请履行力(请求力)。
                    2.强制执行力(执行力)。
                    3.私力实现。自助行为。互负债务的抵消。
                    4.处分权能。抵消,免除,债权让与,权利质权的设定。
                    5.保有给付的法律上原因(保持力)。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可以保有此项给付。债权人虽因债务人的清偿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并不成立不当得利。
                    【不完全债权】债权一般均有上述五种效力,欠缺某种效力的称为不完全债权。
                    1.请求力的排除。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消灭时效抗辩权)。[注意]债权人对于债权的处分权能原则上不因完成时效而受影响,仍可以讲债权让与他人,与他人之债权互相抵消,或设定权利质权。
                    2.强制力的排除。债权欠缺请求力者无执行力。债权有请求力但欠缺执行力的如下:
                    (1)根本无执行力。如关于夫妻履行同居义务的判决。
                    (2)不得就应履行之给付为强制执行。
                    3.处分劝能的排除。破产人因破产之宣告,对于应属破产财团之财产,丧失其管理及处分权,约定债权不得让与者,其处分权亦受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5-04-02 19:34
                    回复
                      【关于赌债】
                      赌博属法令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应属无效,根本不发生债之关系;又不法原因给付所以不得请求返还,并非系债权人为本于权利而受领,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受领“赌债”之给付,虽属不当得利,但因属不法原因,故不得请求返还。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5-04-02 19:57
                      回复
                        有债务即有责任。
                        例外:
                        无责任的债务(罹于时效的债务)
                        无债务的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责任)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5-04-02 20:13
                        回复
                          【给付义务】给付包括给付行为和给付效果。雇佣契约中看中给付行为,承揽契约和买卖、赠与或租赁契约等均以给付效果为内容。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如房屋出卖人应交付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文件)。
                          从给付义务是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乃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他方的给付,是否立于互为对待给付之关系,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应视其对契约目的之达成是否必要而定。
                          「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债之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原给付义务之给付不能、给付延迟或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因契约解除时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15-04-07 13:23
                          回复
                            【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契约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自己之给付。反之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契约。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5-04-16 15:57
                            回复
                              哈哈哈哈哈王泽鉴好萌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15-04-16 16: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