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和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省招办提供,分别按折算后满分100分计,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100分;“三校生”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300分。
第十七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赋分方法:对报考我校理工类专业的考生,选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思想政治、物理、化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5个科目成绩;对报考我校文史类、管理类专业的考生,选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5个科目成绩。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中A(或“合格”)、B、C、D(或“不合格”)等级,依次赋予20分、15分、12分、0分。
所选科目中出现D或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赋分方法:高中综合素质评价6个评价维度中A、B、C、D等级,依次赋予16分、12分、8分、4分。
各评价维度中出现D者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参加我校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成绩低于30分、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三校生”成绩低于50分,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赋分方法:对报考我校理工类专业的考生,选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思想政治、物理、化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5个科目成绩;对报考我校文史类、管理类专业的考生,选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5个科目成绩。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中A(或“合格”)、B、C、D(或“不合格”)等级,依次赋予20分、15分、12分、0分。
所选科目中出现D或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赋分方法:高中综合素质评价6个评价维度中A、B、C、D等级,依次赋予16分、12分、8分、4分。
各评价维度中出现D者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参加我校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成绩低于30分、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三校生”成绩低于50分,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