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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法律成就是首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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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说,在救赎的实施中,圣灵是首要的,基督的灵先将选民与基督联合,然后选民才因此得到法律地位上的改变。
但是,圣经没有说,圣灵将基督带给选民。“圣灵的洗”不是圣灵在施洗,而是基督以圣灵施洗。选民首先得到基督,然后得到基督的灵。
罗马书6章没有说“受圣灵的洗”。罗马书6章的“受洗”是一个法律地位的改变,而非心灵的重生。
罗6:8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他同活.
6:9 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
6:10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 神活着。
基督向罪死了,不是基督心灵重生了、向罪性死了(这当然不可能),而是基督在律法之下、向罪咎死了。“受洗归入他的死”、“与基督同死”因此指的不是心灵的重生,而是义的归算——从定罪到称义的转变。这个“受洗”不是圣灵的施洗,也不是教会用水洗礼,而是父在法律地位上将选民归入基督。当父将选民归入基督的死以后,他就呼召选民(差圣灵借着福音将选民重生、使他相信福音),将他称义。
救赎的实施中首要的不是圣灵,而是基督的法律成就。偏离这点的结果就是在实践中否认“因信称义”,转向自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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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民念主义者说,信心先于重生。这不禁令人要问:你都“信了”(见神的国),为何还需要“重生”?阿民念主义者的“重生”原来指的不是从谎言到真理的转变(因为阿民念主义就是一个谎言),而是“义的新性情”。
许多加尔文主义者说,重生先于信心,然后说重生意味着信心从来不仅仅是信心,而且也有“义的新性情”(恨恶罪、顺服主)。这不禁令人要问:既然重生已经将你在本质上改变成“义人”了,你为何还要信“称【罪人】为义的神”?
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对当代加尔文主义有很大的影响。下面介绍了爱德华兹的称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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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 Fuller引用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我们得救实际是因为忍耐到底……这个源于信心的忍耐到底,是信心带给得救的一致性的真正根基……因为,尽管罪人在第一个信心行动中就被称义了,神在那时就看重了那个信心行动所蕴含的忍耐到底。”
爱德华兹认为基督与被称义选民的“个人性联合”(部分上基于他们将来的忍耐到底)意味着基督在他们里面的作为使他们与基督为他们所做的事情相称,因而最终不会有“称罪人为义”这回事。
McDermott:“对于爱德华兹,神在一个人信任基督的时刻就决定了这个人真实地与基督联合,这个归算不仅仅是法律性的、也是基于神意识到一个新的事实,就是基督的道德品格,而基督如今(通过“真实联合”)包含了那个过去的罪人。”
爱德华兹似乎同意奥西安德(Andreas Osiander,路德宗神秘主义神学家)与早期的路德,认为使我们称义的基督的义根本上不是法律性的,而是基督住在我们的信心当中。
爱德华兹的传统倾向于将重生视为“真实联合”、将此“应用”视为救赎本身。当许多加尔文主义者说到“确定救赎”时,他们的意思是“真实联合”确定了救赎。因此他们将圣灵的工作、而非基督的死作为根本的差别。
爱德华兹在他关于称义的书中问道,“除了第一个信心行动外,其他的信心行动在称义中是否有任何地位,或者说,信心的忍耐到底、即持续更新的信心在称义中有什么地位?”当爱德华兹回答说不需要其他的行动,爱德华兹的意思是,称义后的行为不应当与第一个信心行动区分开来。爱德华兹认为忍耐到底是起初得救信心的一部分,“这个品性保证了对基督之义的兴趣的一致性。”
通过与基督“联合”,信心——爱德华兹宣称道——“是一个非常好的品性”(p 154),“基督徒内在圣洁的一个主要部分。”
“称义的行为不看被称义者【称义前】的任何行为。神只将他看作是一个不义的、邪恶的受造物;因此【将被】称义者【里面】的义不【先于】他的称义,不是他称义的原因。”(p 147)
称义【后】的信心,与从信心中流出的行为与爱,被描述为“【我们里面使我们得以称义的原因】。”(p 222)


1楼2015-02-04 14: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