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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常州武进职业教育中心校建筑部不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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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收学生手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物权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
2,体罚学生,其中具体表现为,罚抄课文等文字,且字数众多,当众强迫同学罚站超过2种,且有刻意讽刺,挖苦学生,还有让同学打扫卫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的规定,情节严重者,可构成刑事犯罪。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时,该法及《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同的规定。
3.变相罚钱,在班级个人扣分后,强迫扣分同学购买东西,且罚抄的A4纸必须在班主任那购买,1元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4.不准学生叫外卖!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有明确的规定,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等。学校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禁止学生叫外卖,看似合情合理,实际是对学生的消费自主权的侵犯。
真实情况比这严重的多,求扩散!


IP属地:江苏1楼2015-01-24 21:10回复
    南溪一中更厉害.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01-25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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