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贸区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
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有助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获得成本更低的资金,更具国际竞争力。
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便利政策。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
允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审批权限在自贸区管委会的经济发展局,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了便利,手续齐全的话,基本5个工作日内可完成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手续。
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和资金使用压力。
取消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收取外币租金。
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1亿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有助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获得成本更低的资金,更具国际竞争力。
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便利政策。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
允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审批权限在自贸区管委会的经济发展局,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了便利,手续齐全的话,基本5个工作日内可完成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手续。
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和资金使用压力。
取消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收取外币租金。
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1亿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