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授权”又是“委托”,说了那么多,其实最根本的就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区别问题,而之所以会产生这个区别,就是现在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源头设置的时候就存在职能不分问题。同样是行政执法队伍,公安、工商从上到下全部都是行政编制,而国土、环保、规划等到省以下基本都是事业编制,即使国家部委的执法队伍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海关、海事的执法人员都是行政编制,海监、渔政的执法人员都事业编制(听说国家海洋局重组以后都直接转为行政编制了),它们工作性质存在什么区别呢?另外像旅游局、体育局等职能单一、规模较小的单位,在中央、省级层面是行政机关,到了市县一级,往往被设置成事业单位,这样的机构设置依据是什么呢?再有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能多是从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划分出来的,可以说是完全行使行政职能,但仍然是事业单位(据说原电监会在国家能源局重组时被合并,人员直接转为行政编制)。还有像城管局、园林局等单位,有些地区是行政机关,有些地区则是事业单位,其单位性质完全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还有就是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一般来说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党委或政府的派出机关,其机关工作人员是行政编制,而管委会的下属工作机构如财政局、住建局等则是事业单位,从国家层面来说,开发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但其管委会工作职能已经和一级政府越来越趋同,他们大量的行政事务只能由事业单位来承担,这样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工作性质存在什么区别呢?
全国范围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之前搞过不止一次,基本上每次都是分个类,然后不了了之,成了为改革而改革的口号形式大于实质内容的活动,意义实在不大。其实,我也非常理解机构编制部门的难处,一方面要严格控制行政编制总数坚决不能突破,另一方面又要让数量众多的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回归行政机关,这根本就是一个谁来也无法解开的死结。同时,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工作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事实上冲淡了人们对分类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既然分到行政类事业单位难度那么大,还不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来得实在和实惠。事业单位要改革、要回归公益属性,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放掉该放的,管好该管的,政府就是决策监管,事业单位就是公共服务,双方定位要准确,只有如此,改革工作才能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