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权利】
第1条 行政权
萨克森选候国地方行政权归属选候国地方内阁与帝选侯,枢密处作为选候国行政辅助与咨询机关从属于选候国内阁;内阁首脑为执政,执政统领内阁,对基本法、国民及王室负责;副执政为枢密处长,枢密处长统领枢密处,对内阁负责。当选候国内阁长时间无法行驶权力或国家严重危急时刻,在顺应民意和选候国地方议会批准的基础上,帝选侯可以暂代地方内阁职权,但帝选侯有义务立即出面召集内阁,不得长期无端霸占行政权。
第2条 立法权
萨克森选候国立法权属于选候国地方议会与帝选侯;议会设议长,统领议会,保障立法工作正常进行,对基本法、国民及选候国帝选侯负责。
第3条 司法权
萨克森选候国司法权属于选候国高级法院,拥有选候国所有法律的最高解释权;高级法院设首席大法官,统领高级法院,保障司法工作正常进行,对基本法、国民及选候国王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