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前日本民众的负担:数倍于清朝百姓
中国农民只需向政府交出收入4.3%的土地税,而日本百姓则要上交土地产出的21.25%。
明治维新也给日本民众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明治维新改革后的土地税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对赋税制度作重大改革,主要内容大致有:一、土地税不再以土地的收获量为依据征收实物,而是以地价为依据征收现金。地价核定后是相对固定的。
二、土地税率统一为地价的3%,另附征相当于土地税1/3的地方税,两项合计占地价的4%。
三、纳税者由过去的土地耕种者改为土地所有者。后由于农民不满,土地税率又降为地价的2.5%,地方税由土地税的1/3降低到1/5,两项合计占地价的3%。
明治维新改革后的名中税负
这是日本土地税的税率。但这里计算的基础是地价而非这块土地的产出。
那么土地税制改革后,土地税占土地产出的比重大约是多少呢?土地所有者和佃农的负担或收入又如何呢?
据统计,当时每反地价为40.80元,产米一石六斗,每石米价为3元,则土地产出为4.80元。需缴纳土地税1.224元,地方附加税0.408元,合计1.63元,为土地价的4%,占土地产出的34%。对出租地而言,佃农需向地主缴纳占土地产出68%的地租,自己所得仅为32%,其中还包括了种子、肥料等约占土地产出15%的生产成本,净收入仅占土地产出的17%。地主所收地租中的一半即34%的土地产出缴纳赋税,所得也为土地产出的34%。自耕农所得则为66%,去除15%的生产成本,净收入约占土地产出的41%。
若按降低后的土地税与附加税占地价的3%计,则每反地需交税1.224元,占土地产出的25.5%,其中向中央政府缴的土地税为1.02元,占土地产出的21.25%。土地所有者的负担下降后,佃农所缴纳的地租并未调整。这样,佃农的所得不变,而地主净收入则增至土地产出的42.5%。自耕农所得也增至74.5%,其中净收入约为59.5%。
从以上土地税占农业产值的比重可知,在甲午战争前,日本的土地税率明显重于中国。中国农民只需向政府交出收入4.3%的土地税,而日本百姓则要上交土地产出的25.25%。从税率上,日本农民负担已经是清朝农民的6倍了。
日本民众负担是清朝百姓数倍
就算我们将清朝变相的人头税--盐税考虑进去,情况也没有大的变化。
甲午战争前,清政府的税入结构中,盐税所占比重高达17.3%,位居税入项的第3位。由于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为每人生活所必需,且每人每年的消费量也大致相等,因此盐税实际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人头税。
由于中国人口90%以上是农业人口,所以盐税实际上也主要是由他们承担的。1908年清朝中央政府整顿盐税后,数额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如把实际征收的土地税和盐税合计,则甲午战前中国农业人口承担的赋税额约为1亿两,占农业产值的比重也接近5%。
与之相较,日本民众要上交土地产出的25.5%的税率依旧是其5倍还多。
而在具体数量上,晚清中国平均每个农业人口负担约0.1795两白银,而日本人均承担赋税换算后达到1.67两白银。也就是说每个日本民众所承担的赋税是中国百姓的近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