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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泽律师事务所经典刑事案例——代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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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泽律师事务所经典刑事案例——代某故意伤害案
评析:本案被告人代某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犯罪后又迅速逃往外地,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杨李影律师和李飞虎律师紧紧围绕被告人代某主动投案自首,被害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展开辩护,从而使被告人代某被从轻处罚,其量刑明显轻于未参加故意伤害过程的彭某,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杨李影、李飞虎律师辩护取得良好效果。
一、案情简介:
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吴某等在出租屋内喝完酒后,张某到附近美发店寻找色情服务未果,遂在该店辱骂、推拉店主张某某和被害人彭某。彭某纠集代某等来帮忙。代某又纠集本案被告人王某、杨某来帮忙。双方理论过程中发生打斗,张某等又持酒瓶、菜刀追打彭某并踹到杨某。杨某被打后不服,骑摩托车载王某、代某去追赶张某等,意欲报复。杨某等将要追赶时,彭某递给杨某、代某扳手及弹簧刀,随后回家休息。王某、代某、杨某三人在某十字路口再次与对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持刀将吴某腹部刺伤,致其当场死亡。代某等知道对方有人死亡后遂逃亡外地。在此期间,代某又通知彭某迅速离开西安。2009年6月,代某主动投案。
二、辩护意见:
真泽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杨杰林律师认为:(1)、被告人代某属于从犯。被害人吴旭东是被王某用短刀伤害致死的。而代某在犯罪过程中仅实施了拉拽,堵车门等行为,实施了犯罪的次要行为,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代某积极投案自首。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犯罪的基本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所掌握的同案犯和犯罪工具的去向,依法应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张某、苏某、姬某等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代某量刑应轻于彭某。彭某虽未参与故意伤害过程但其纠集代某等,是犯意的产生者,并向代某和王某提供犯罪工具,其上述行为是犯罪结果产生的重要原因和决定性因素。因此,起诉书将代某列在彭某之间是不妥当的。
三、判决结果:
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代某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较之彭某小,故应排在彭某后;被害方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对代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代某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彭某有期徒刑15年,代某有期徒刑10年。长沙真泽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杨杰林律师辩护取得良好效果。


1楼2014-09-11 16: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