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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人民教师,市级劳模的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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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是:2014年3月28日晚大约20:10左右在嵩明县城西街延长线与县第一中学道路交叉口路段姚晓枫驾驶一辆丰田牌轿车与王永明的台铃牌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永明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姚晓枫并未报警救援,而是弃车与车上载的人一起离开现场,事发后大约21:00许左右家属接到通知,说王永明在路上发生车祸,伤者由120急救车送往县医院急救室,当晚23时许县医院因无法接收伤者要求转院,即把王永明转至昆明市延安医院住院治疗,出事后第二天交警队才找到肇事者姚晓枫,当天下午肇事者姚晓枫与其妻子(潘黎波)来到医院找到家属,以各种理由和不合理的借口要求家属进行私了,但家属认为此事重大,不敢私了,伤者由于伤情较重于当晚实施开卢手术,双方在商谈了几天后无果,肇事方陆续在医院支付10万余元后再也未到医院看望伤者和支付医药费,由于王永明家庭特殊是属于从组家庭,其妻子身体不好,并且家庭条件也有限,在医院欠费后为保证伤者能得到继续治疗家属多次催促姚晓枫到医院缴费未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家属又多次找到双方工作单位嵩明县第一中学,嵩明县交警队,县教育局,县政法委等相关领导反映均被告知去找肇事方姚晓枫,家属也多次想找姚晓枫,但均被姚晓枫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见,不理,并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不管有任何事都去找学校,自己的车是“私车公用”学校占有大部分责任,应该让学校拿出钱将人医好在处理,要不就是等工伤下来
其事件真相为:当晚学校有挂牌活动,就组织学校部分职工在学校就餐,当晚姚某喝酒并驾车离开学校造故成车祸,身为成年人喝酒不开车的道理是总所周知,而且姚某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人民教师,还是昆明市第22届劳动模范,更应以身作则。

交警队的司法鉴定为王永明伤情为重伤二级,此次交通事故致顶骨骨折,左额颞叶脑挫伤,脑内多发小血肿,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本次事故认定为姚晓枫全责,王永明无责。
由于肇事方姚某害怕以肇事逃逸罪公诉,找到单位同事出面要求其家属保证在肇事方姚某缴纳所欠医药费11万余元又多交一部份医药费,共计15万元后,必须写谅解书给肇事方,家属不同意,只同意缴纳医药费后才考虑这个事,后来在肇事方姚某找到县教育局领导与单位领导协调下搭建了一个协调会议,在会议期间姚某一直不表态自己要协调内容,只是说看对方,当家属提出自己意见时又不同意,在协调僵持情况下肇事方姚某与其妻子只留下一句你们找学校去,就离开导致协调无果。

从出事到现在姚某多次发些质问伤者家属其目的是什么,是不是要其家破人亡,要不就是要王某的家属保证不公诉他,他公职保得住才交医药费,还称自己的素质是分对象的等一些无聊的短信来给家属逼迫家属给于一些不合理的保证,这不应该是一个人民教师,市级劳模应该有的素质。

最近一次在交警大队协调下肇事方姚某以不认可王永明现任妻子,与其亲兄弟为由,要求其家属找到王某亲生儿子出来协调,由于家属与其亲生儿子始终联系不上,肇事方姚某又以此为借口要求找到人后只谈一次性了结,对于家属提出的先转院至康复中心对伤者王某先行治疗不理不睬,并以自己是靠工资吃饭的理由拒绝处理,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家属已无能力照顾伤者王某,只能交由肇事者姚某自行照顾,因出事至今都是王某现任妻子在照料,肇事方姚某最多就是到医院探望过伤者,在探望伤者时都是与家属重复强调“自己也是受害者,自己是为学校办事,车是公车私用,学校不出面来解决问题是属于不作为”等内容来要求家属找学校,对伤者从未有只言片语的关心,其探望时间最长不超过15分钟就离开,就在交付肇事方后第二天,家属接到告知,肇事方姚某将伤者王某送至医院后就离开,未安排任何人照料伤者王某,只发了一条“我们已将病人送到病房”的短信给家属,就在未有任何明确告知,因王某在补头盖骨后出现语言表达能力低下,大小便出来后不能及时表达,行动不便,饮食只能靠人喂,导致王某未能按时正常进食,大小便出来后未能及时清理,出现屁股被大小便捂烂,如果不是有原来看护过的护工发现并联系上家属,是不是就这样留伤者王某一人在医院自生自灭?!从出事到现在肇事方姚某冷漠到伤者的生死与其无关,即想保住自己的公职与脸面,又不想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又逼迫家属做任何事都必须只为其着想,他的一切才是最重要,敢问一个人民教师,先进劳模的道德底线,素质教养在哪里,一次又一次的视生命为儿戏,在此跪求大家关注下车祸里的弱势群体,还伤者一个健康的未来,也关注下如此人民教师,先进劳模的道德素质底线在哪里!


1楼2014-08-27 22: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