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准备买房,交了1万元订金。后来不买了,售房处拒绝退回订金. 由于订金的合同上写着,如果不买此房,订金不予归还的条款,当时就没有追究。这两天看到报道说相关法律规定买房的订金属于预付款,不买时应予退回.而定金则性质不同不予退还。我查了网上的相关内容,结论是一样的。我的问题是, 在交纳订金但协议上写上不予归还的条款是不是涉嫌霸王条款属于不合理条款。可否要求开发商之予以退款?
如果有哪位实习律师愿意代表本人与开发商交涉, 愿将实际退款的40%作为感谢费。 另追款有效期限是不是从我认为该条款不合理时起2年?
如果有哪位实习律师愿意代表本人与开发商交涉, 愿将实际退款的40%作为感谢费。 另追款有效期限是不是从我认为该条款不合理时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