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可以参考美国著名的案件审判---辛普森案。
辛普森杀妻案是指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谋杀其妻子和另一男子的刑事案件。此案当时的审理很具有戏剧性,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辛普森在此案中被判无罪。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GK_8y7SYvG5ktfAz8ktpTbSAY4jh7_2NOv6rB6Q4o126ipEJZTLdDKW0rhvo_VaXjl-yZStT5B6ov2WSmk_QDK (以上摘自百度百科)
当时几乎所有的证据都指向辛普森杀人这一事实,然而就因为警方的几个小“失误”,在证据采纳环节未能做到让人完全信服,负责审判的伊藤大法官随即判断证据不足,判决辛普森无罪。
这个案件在当时引起渲染大波,一方面是辛普森豪气的辩护团队,几乎囊括了当年能够邀请到的所有专家,另一方面则是美国司法体系中,对误判的观念,即宁可误放一千,也不错杀一个,在审理体系中,任何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行走,一旦出现跑偏的情况,即可被认定为违背了美国司法思想的行为。
这一点,为当时乃至后世的司法体系、审判原则树立了很清晰的目标。
而第一集中的这一点也是如此,警方是不允许进行这种方式的逼供的,而且在发生事故后,警方集体自我保护,这是比杀人更让人感到害怕的事件,因此还是古美门所讲到,胜利即是正义,在法庭上都不能够战胜对手,只能说明事件还有松动,还需要更深入的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