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再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明确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10%,从保险福利待遇上进一步实现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高、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难保障等问题一直长期存在。2012年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全面收紧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适用。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再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明确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10%,从保险福利待遇上进一步实现同工同酬。
该规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主要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劳务派遣员工一般与一家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却是在另一家第三方用人单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种模式仅可存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中。但中国的大多数用人单位为节省人力成本、降低法律风险,劳务派遣遭到滥用,而员工的薪酬、福利、社保等又难以得到保障。
此次《规定》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主任黄新发表示,这种表述为首次出现,如果能够做到有效监督、严格执行,将不仅仅是控制劳务派遣人数,还将还劳务派遣本意。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益,《规定》在明确实行同工同酬的基础上,增加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比如,用工单位需要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黄新发表示,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之间的待遇差异,主要存在于福利体系和工资增加体系。很多企业之所以使用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就是因为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太高了,这样能够降低成本。黄新发认为,福利待遇的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工同酬。
人社部还表示,未来将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加强劳务派遣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各类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该规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主要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劳务派遣员工一般与一家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却是在另一家第三方用人单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种模式仅可存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中。但中国的大多数用人单位为节省人力成本、降低法律风险,劳务派遣遭到滥用,而员工的薪酬、福利、社保等又难以得到保障。
此次《规定》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主任黄新发表示,这种表述为首次出现,如果能够做到有效监督、严格执行,将不仅仅是控制劳务派遣人数,还将还劳务派遣本意。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益,《规定》在明确实行同工同酬的基础上,增加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比如,用工单位需要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黄新发表示,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之间的待遇差异,主要存在于福利体系和工资增加体系。很多企业之所以使用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就是因为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太高了,这样能够降低成本。黄新发认为,福利待遇的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工同酬。
人社部还表示,未来将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加强劳务派遣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各类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