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
大部分的 Vesting 期限(一般是 4 年)开始前都会有一个一年期的 cliff vest 期限,也就是说你只有在受雇满一年才会 vest 到股权,没有满一年的话,你不会 vest 任何股权;而一年以后股权的 vest 频率就变成了每月一次或者每个季度一次了。推行一年期限的 cliff vest 制度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能有效的防止公司和股东被恶意员工卷走大量股权。如果被证实该员工为恶意员工,则在 cliff vest 期间,公司就可以将其清退而不会形成任何的股权稀释。
关于 cliff vesting 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个,如果员工的一年雇佣期限快到了,你又决定将其清除出公司,那么你多多少少的应该给他们 vest 一定数量的股权。因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说你需要花接近一年的时间才能搞清楚那员工是不是恶意员工,而且在别人即将完成 cliff vest 期限的时候,将别人开除也是不道德的行为。
第 2 种情况是,员工的雇佣还没满一年,而你需要把公司卖了。我的看法是,如果员工受雇还不到一年你就必须把公司卖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你不能采用 cliff vest 的规则。毕竟卖掉公司的时候是每个付出了努力并拥有股权的员工都应该获得报酬的时候。
现在,既然我们谈到了被收购(控制权发生改变)发生时的 vest,我觉得有几点需要指出来。一是,收购发生时,你已经 vest 的部分股权或者期权就变成可流通的了(至少你可以将其出售获取现金,或者换取收购方的其他有价证券),但是你还没完成 vest 的那部分则不能流通。许多情况下,收购方一般都会允许被收购公司员工未能 vest 的股权转到自己旗下,并按照原先的期限继续 v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