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伤害案,这次是一个未成年人伤害另一未成年……唉!
就法律层面而言,“女童摔婴”是一个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由于女孩未满14周岁,属于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她不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事件不能立案,社会舆论亦应依法对其有所保护。
虽然女童无法为其失范行为担责,但是其监护人却要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责任分两种,一种是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要对受害婴儿家庭积极予以补偿;另外一种,则是反思自己是否在事件中有教育责任,女儿的失范行为是否因家庭的教育不当或缺失所引发。至于受害者家庭,在悲伤之余也该明白,婴儿的婆婆当初未能将其从电梯及时抱出,也有部分监护不力的责任。
http://news.hexun.com/2013-12-07/160382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