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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联——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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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3-11-09 15:32回复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
      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第四条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第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第六条
      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3-11-0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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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机关  第七条
        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
        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及秘书处。
        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八条
        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3-11-0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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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第三十四条
          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
          第三十五条
          一、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得将属于第三十四条所指之性质之任何争端或情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注意。
          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为任何争端之当事国时,经预先声明就该争端而言接受本宪章所规定和平解决之义务后,得将该项争端,提请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注意。
          三、大会关于按照本条所提请注意事项之进行步骤,应遵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或相似之情势,安全理事会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二、安全理事会对于当事国为解决争端业经采取之任何程序,理应予以考虑。
          三、安全理事会按照本条作成建议时,同时理应注意见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第三十七条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当事国如未能依该条所示方法解决时,应将该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
          二、安全理事会如认为该项争端之继续存在,在事实上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决定是否当依第三十六条采取行动或建议其所认为适当之解决条件。
          第三十八条
          安全理事会如经所有争端当事国之请求,得向各当事国作成建议,以求争端之和平解决,但以不妨碍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为限。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3-11-0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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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  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
            (子) 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丑) 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寅) 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五十六条
            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
            第五十七条
            一、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之各种专门机关,依其组织约章之规定,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广大国际责任者,应依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使与联合国发生关系。
            二、上述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各专门机关,以下简称专门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组织应作成建议,以调整各专门机关之政策及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组织应于适当情形下,发动各关系国间之谈判,以创设为达成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旨所必要之新专门机关。
            第六十条
            履行本章所载本组织职务之责任,属于大会及大会权力下之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此目的,该理事会应有第十章所载之权力。


          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3-11-0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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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不动了。。。哪天上电脑发。。。此内容转自模拟联合国吧。。。大家可以关注此吧


            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3-11-0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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