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金江村二组土地两费(包括生产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简称“两费”。是以本组土地1174.1085亩计算为土地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共48458115.76元。用于进入生产安置的的73户357人变更以两费的方式来发放土地补偿费。先发其中的生产安置费15351000元。原则是在各户的土地两费中支付43000元作为生产安置费。而没有达到生产安置的户就没有生产安置费,只以单一的土地补偿费发放。除集体提留后就叫做土地两费结余资金。
可以看出生产安置费也是土地补偿费的一部分,是从土地征地补偿里拿出来的。不是国家或集体,也不是三峡公司补偿给个人的,是一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来计算的。雷波县法院杨春的判决却抛开合同的土地分配协议与土地两费的关系,避开土地的地类及面积与生产安置费的关系。单一的认为这里集体补偿给个人的发放生产安置费。损害到我的土地补偿费将要重叠分配给对方。即这次分配了生产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下次在土地协议中还要以土地补偿的所有单价及面积标准分配给对方。敬请各位义士关注并说句公道话。《合同法》起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