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石化公司郭镇分厂所在地原是属于岳阳楼区郭镇乡双塘村一家砖厂,一九九二年双塘村集体将此砖厂以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吉祥石化公司老板邹长青,并签订了转让合同。
一、合同的内容是砖厂的转让,但却有土地的买卖行为,该合同第二款含有如下文字“砖厂移交时,甲方(指双塘村集体)另划10亩水田补给砖厂”。
合同第七款有余下文字“甲方保证满足乙方(吉祥公司)另增水田12亩到15亩,其价格为5000元/亩,增加旱地10亩,其价格为2200元/亩,协议生效后,立即划地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该合同的内容涉嫌三项违法:
1、非法买卖土地。
2、破坏耕地
3、用农业土地搞非农业建设,
该合同的内容涉及土地的买卖就有35亩之多,且里面含有甲级水田15亩,按土地法吉祥公司只得承载砖厂的那片土地有使用权,其它土地应属非法占有!
从一九九二年至二00一年,吉祥石化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国土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使用该片土地达九年之久!
2001年吉祥石化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见附件)我们不禁要质疑当时的郭汝部门(岳阳楼区国土分局)明知该合同的背人违法,未经过严格审核,即发给吉祥石化公司对该片土地的使用权证(且在该片土地买卖9年之后)这样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有权钱交易或其它违法操作。
二、该土地使用证的填证机关一栏,除了岳阳楼区国土分局的一枚公章外,未见任何领导签的“意见”。
三、土地使用证的勘测图非2001年所为,而是2012年9月勘测。该图上有吉祥石化公司郭镇分厂的字样,可以证明以上所说。因为2012年以前,该片土地上历来就是吉祥砖厂,而非“郭镇分厂”。
以上二、三点,我们不禁要质疑该国土使用证的真实性!
我在此呼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查证,还法律一个公正,给双塘村一个交代(应该是不管该公司上交税款多大,如何的在本市“举足轻重”只要涉嫌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真诚的期待着……
一、合同的内容是砖厂的转让,但却有土地的买卖行为,该合同第二款含有如下文字“砖厂移交时,甲方(指双塘村集体)另划10亩水田补给砖厂”。
合同第七款有余下文字“甲方保证满足乙方(吉祥公司)另增水田12亩到15亩,其价格为5000元/亩,增加旱地10亩,其价格为2200元/亩,协议生效后,立即划地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该合同的内容涉嫌三项违法:
1、非法买卖土地。
2、破坏耕地
3、用农业土地搞非农业建设,
该合同的内容涉及土地的买卖就有35亩之多,且里面含有甲级水田15亩,按土地法吉祥公司只得承载砖厂的那片土地有使用权,其它土地应属非法占有!
从一九九二年至二00一年,吉祥石化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国土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使用该片土地达九年之久!
2001年吉祥石化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见附件)我们不禁要质疑当时的郭汝部门(岳阳楼区国土分局)明知该合同的背人违法,未经过严格审核,即发给吉祥石化公司对该片土地的使用权证(且在该片土地买卖9年之后)这样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有权钱交易或其它违法操作。
二、该土地使用证的填证机关一栏,除了岳阳楼区国土分局的一枚公章外,未见任何领导签的“意见”。
三、土地使用证的勘测图非2001年所为,而是2012年9月勘测。该图上有吉祥石化公司郭镇分厂的字样,可以证明以上所说。因为2012年以前,该片土地上历来就是吉祥砖厂,而非“郭镇分厂”。
以上二、三点,我们不禁要质疑该国土使用证的真实性!
我在此呼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查证,还法律一个公正,给双塘村一个交代(应该是不管该公司上交税款多大,如何的在本市“举足轻重”只要涉嫌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真诚的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