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不考虑营业税的费用。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与AS公司签订协议,将开发完成的写字楼出租给AS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500万元,于年初收取,2009年1月1日为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2月31日到期。 该写字楼的造价为9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各年1月1日均收到租金。
(2)2009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
(3)2010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17000万元。
(4)2011年12月31日租赁协议到期。甲公司与该公司达成协议,该写字楼的出售,价款为20000万元。
(1)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与AS公司签订协议,将开发完成的写字楼出租给AS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500万元,于年初收取,2009年1月1日为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2月31日到期。 该写字楼的造价为9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各年1月1日均收到租金。
(2)2009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
(3)2010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17000万元。
(4)2011年12月31日租赁协议到期。甲公司与该公司达成协议,该写字楼的出售,价款为2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