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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3-05-20 23:31回复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发布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将于4月4日起施行。现行的盗窃罪司法解释是1998年发布的,距今已有15年。
    “数额较大”标准提高到1000元—3000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只是盗窃罪起刑线的幅度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这一幅度标准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孙军工说。
    盗窃“救命钱”等八种情形,起刑线可降低
    “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孙军工说,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明确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定罪标准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司法解释将“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处罚
    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2楼2013-05-2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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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发布2012年知产案年度报告
      2013-04-25 09:57 来源:人民网
        为及时总结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推进司法公开和提高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4月2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34件典型案件,归纳出37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集中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新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导向,对今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报告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12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9件,比2011年降低14.52%。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所涉权利类型划分,共有专利和其他技术类案件138件,商标案件121件,著作权案件37件,商业秘密案件4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9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4件,其他案件26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98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27.30%,其中专利行政案件44件,商标行政案件54件,分别比2011年降低6.38%和20.59%;共有民事案件26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72.70%。加上2011年旧存案件45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共有各类在审案件404件。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66件,其中二审案件9件,申请再审案件284件,提审案件44件,请示案件29件。审结的284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9件,裁定提审39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20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14件,以其他方式处理两件。审结案件中,北大方正兰亭字库案、百度MP3搜索引擎案、泥人张不正当竞争案等案件在业界产生了较大影响。(记者:张先明)


      3楼2013-05-20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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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地沟油”将被列为“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定罪
        2013年05月03日 21:31 来源:人民网 作者:仝宗莉
          今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情况。根据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解释》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
          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4楼2013-05-20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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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敲诈勒索认定标准
          作者 : 徐隽 来源 : 人民日报 时间:2013-0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第一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楼2013-05-20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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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 : 袁定波 郭坤泽 来源 : 法制日报 人民公安报 时间:2013-05-04
              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猖獗势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提出相关罪名司法认定标准,统一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该司法解释自5月4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共22条,主要规定11个方面的问题。为明确和统一司法适用,依法对严重犯罪从严惩处,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七条首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具有5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险。这5种情形分别是: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司法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
            明确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行为的法律适用
            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
            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惩治“黑窝点”,严防“病死猪”
            司法解释用了专门的条款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地下生猪屠宰窝点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窝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
            为依法惩治食品滥用添加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
            一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三是基于滥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6楼2013-05-20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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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182.35元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2013-05-17 15:27: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本站讯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7楼2013-05-20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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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颁布司法警察条例 强调依法保护检察人员安全
                2013年05月23日 17:21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菲
                  据新华网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检察机关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条例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等职责。明确司法警察是维护检察工作秩序的重要力量,增加了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职责,赋予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对涉诉信访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置权。
                  条例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检察人员的依法保护。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将进行及时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司法警察将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检1996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IP属地:广东8楼2013-05-23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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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严厉惩治~作弊造假当事人!不仅是司法公信力度降低~没有人相信!更会使人法治上不去!严重危害国家的声誉


                  IP属地:内蒙古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22-12-05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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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事不岀门,坏事传千里”凡事国家知识产权局,必须守护住尊严。如果没有守信强度!必然造就社会上的公信力。


                    IP属地:内蒙古来自手机贴吧15楼2022-12-06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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