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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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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作者:一分为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它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不同,这个过程一般需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国际惯例通用法律名词的借鉴吸收。


IP属地:湖南1楼2013-04-22 22:00回复
    二 承诺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作出。
    (一)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时间是指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承诺的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IP属地:湖南3楼2013-04-2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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