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学东校区本周六(2008年10月11日)的学校补课中,九年级四班物理老师张清侠在其物理课上因一名学生随便说了一句脏话,该物理老师过于主观地以为在说自己,下课后便把该女生喊道办公室,让其跪在地上,并拽住其头发,用手使劲打该女生的脸,以致其脸红肿,淤血,并让其站在办公室中。希望予以严肃解决,以正学风。
关于教师打学生的若干法律条文: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条规定,老师应当被拘留5天,罚款200。
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根据这个规定,老师是要受到行政处分的,就是要被开除或者记过的。
3. 民法通则。119条、134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等,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进行赔礼道歉。
4. 教师法。具体条文不列了,受到的是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该老师以前多次由于无故殴打学生导致学生受伤
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该老师应受处分 希望校方能作出解释 开除或者调走该老师
据她本人说还是省级劳模 这样的劳模 让人心寒啊
如短时间内没有回应 全体学生与家长将会联名上诉
起诉该老师 与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