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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给度娘


1楼2013-04-08 19:00回复

    3月28日中午,微博网友@迷人的梦里花开2012发布信息称:“2013年3月27日下午2点,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乡西春岗村,村民宋合义在自家承包的土地里被河南弘亿庄园的人用铲车活活的压死,而人死后直到晚上10点却没一个弘亿的人出面。”
      28日下午,中牟县委、县政府发布官方声明称:“3月27日下午,姚家西春岗村发生铲车碾人事件后,已立即成立调查组调查相关情况。经初步调查,这是河南弘亿农业科技公司施工期间发生的一起意外事故。当日,**部门已介入调查,肇事司机已被拘留。下一步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据悉,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以1.5亿元注册成立于郑州市中牟县姚家乡,公司基本定位是都市观光农业.郑州市中牟县姚家乡西春岗村位于中牟县以南约7.5公里。死者为中牟县姚家乡西春岗村村民宋合义。据死者妹夫介绍,这块地约10亩,由宋合义等3人承包用来种植林木,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一直想以每亩800元的价格承包这块地,宋合义等人不同意,27日,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把铲车直接开到地里,宋合义上前阻拦时被铲车碾死。
      智慧侠除了对开发商的非法施工及对肇事者非常气愤外,还对中牟县委、县政府的官方声明大为不解,:明明是农民承包地被开发商违法施工,明明是铲车活活压死人,明明是警方调查取证刚刚开始,为何当地官方就急于下结论,以"意外"二字来盖棺定论?质问中牟县委、县政府:你们的依据何在?
      先听听当事人是怎么说的吧.村民宋长海说,“五六天前,我发现他们(弘亿庄园)开始施工了,把地里本来种的树推倒了十几棵。”当时他就找到了涉及的三家人并说了这个情况,后来村主任就带着三家的当家人一起去找弘亿庄园,但对方拒不承认,“村主任就建议我们守在地旁,看着自己的地。之前弘亿庄园跟我们协商过赔偿的事情,但我们一直没答应他们的条件。”宋长海说。 3月27日下午,看地的村民发现了前来施工的铲车,“我们就上前跟他们说,赔偿的事情还没说好,不能施工。”宋长海说,当时他和宋合义一起阻止弘亿庄园的员工施工毁地,“但他们不听,我们就坐在铲车的后边。强行施工的铲车开始倒车,眼瞅着就要轧上我俩了。”宋长海长吸了一口气,“合义一把把我推到了一边,他自己被铲车碾死了,他如果不推我,我也活不了了。”随后,宋长海回村通知了宋合义的家人,并报了警。
      再听听开发商这方的说词:据负责协商处理此事的河南弘亿庄园的员工梁占峰称,事发在3月27日下午2时40分到50分之间,“轧着宋合义的是铲车司机王胜东,目前他已经被警方控制。”梁占峰说,事故是因为倒车时有视觉盲区造成的。
      说得多轻巧,倒车盲区致死人,而且,当地官方就只采信开发商这方的说词.为何不好好推敲一下:
      笫一,农民的承包地,即便公司之前已与死者达成口头协议,但正式协议没有签下,开发商就强行施工,这合那门子"法"?
      笫二,非法施工明知有人阻拦,为何还要强行?
      笫三,强行倒车不看清背后是否有人,这是有意压人还是意外压人?
      第四,有网友指出,涉事公司名为生态农业,实际涉嫌违规开发房产。对此,当地政府又怎么解释?
      如此胆大妄为的开发商,背后有什么特殊背景吗?智慧相信,随着调查的深入,真象总会大白的.只是当地党政的欲盖弥章的做法,太低级丑陋了.


    3楼2013-04-08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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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看新闻吧。。
      我没有地,免得被和谐掉。。。
      鲁迅先生说好啊:这是一个人吃人的社会!
      远见!


      5楼2013-04-08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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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顶。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3-04-08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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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我们地方台看到的。。然后上网一搜。。。
          就这两个月,好几起都是这种新闻。。。
          这位是位农民。。。
          还有位在家里拆迁的。。。
          还有。。。
          太多太多。。。
          地方政府无能。。。
          官商勾结。。。
          看看视频,那公司里面采访他居然还敢笑。。。
          为什么不杀?


          7楼2013-04-08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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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牟县村民宋合义在自家承包地里被开发商铲车碾死,官方回应称此为一起意外事故。网友感叹:生的计划,死的意外。还有网友对事件走势进行预测:1、司机是临时工。2、是农民无理取闹。3、有关部门高度重视。4、受害者家属情绪稳定。


            9楼2013-04-08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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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从来没有去过别的吧。。。
              我是新手。。


              10楼2013-04-0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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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2楼2013-04-08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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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我杀一个人,只要我有钱有权,搞一个过失杀人。。。那基本进去几年。。。出来又是被公司重用的对象。。。
                  据我所知,一般是指和歹徒搏斗过程杀人的才叫过失吧。。
                  现在这社会,暗无天日啊。。。
                  农民真苦。。
                  新闻里面都是载歌载舞,尼玛,千秋万一统江湖。。。
                  只会欺负农民,对小日本米国佬怎么就软趴趴的。。。
                  愤怒。。。



                  13楼2013-04-08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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