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谋杀案件中的密室手法有点故弄玄虚的味道的话,那么为 隐瞒自己的谋杀罪行,制造不在场证明则是非常实际,非常必要的。一个可信的不在场证明往往能够阻挡人们视线,减少嫌疑,使案件更扑溯迷离。而同时,一个令 人拍案叫绝的推理往往就是从看穿一个貌似完美的不在场证明开始。所以,如何制造不在场证明,就同时成为了凶手和侦探们的必修课。
总的来说,什么叫不在场证明呢?受到自己是理科生的影响,我把它总结为:
人们认为受害人A于T1时刻在X地点被害,并且也相信嫌疑人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T1-T2|
这就是不在场证明的通解形式,所有的不在场证明归结到最后,都可以表示成这种形式。(在很大一部分的案件中的不在场证明通常是同一时刻A被害而B身在别处,但这只是这个通解形式中取T1=T2,X地点不同于Y地点的一种特殊情况而已)举一个通俗例子来说明:
人们认为受害人小明于2004年1月1日14:00在南京被杀,并且也相信嫌疑人小张在通一天14:30时身在上海。
这 条不在场证明因为小张不能在30分钟里从南京赶到上海而被人们接受。这就是一条典型的不在场证明。当然,作为推理,我们要研究的决不是不在场证明的形式问 题,而是要搞清楚制造不在场证明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并且这些方法各有什么特点如何破解等等。那么,为什么还要废这些篇幅来给出不在场证明的通解形式呢?其 实,我发现几乎所有的人为制造的不在场证明都是在原来的通解形式上在某一个环节上作假而制造出来的,换句话说,凶手在某一点上欺骗了目击者。根据作假的环 节不同,不在场证明的制造理论上可以分为五类:
第一类:人们相信A是在T1时刻在X地点被杀的,但实际上是在另一个T3时刻(|T3-T2|>X与Y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
第二类:人们相信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但实际上那是T4时刻(|T1-T4|>X与Y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
第三类:人们相信A是在T1时刻在X地点被杀的,但实际上A被杀的地点在W(|T1-T2|>W与Y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
第四类:人们相信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但实际上那时B真正处在的位置是Z地点(|T1-T2|>X与Z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
第五类:人们相信A是在T1时刻在X地点被杀的,相信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这都没有错,但人们错误的估计了X与Y地点之间的距离或者错误估计了B可能达到的最快行进速度。
可 以明显的看出以上的五类都是在其中一个环节上利用某种手法误使人们相信所谓的不在场证明。当然,理论上也存在同时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情况,但现实推理小 说中几乎没有这种情况。原因也许是因为达到同样的目的不必要找更多的麻烦吧。另外,以上的分类对于单人作案是有效的,但在同谋作案和集体作案中,可能会出 现互相掩护的情况,即证人看到的实际上不是B而是C的情况,这会产生新的一类,由于比较复杂,本文不作讨论。
总的来说,什么叫不在场证明呢?受到自己是理科生的影响,我把它总结为:
人们认为受害人A于T1时刻在X地点被害,并且也相信嫌疑人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T1-T2|
这就是不在场证明的通解形式,所有的不在场证明归结到最后,都可以表示成这种形式。(在很大一部分的案件中的不在场证明通常是同一时刻A被害而B身在别处,但这只是这个通解形式中取T1=T2,X地点不同于Y地点的一种特殊情况而已)举一个通俗例子来说明:
人们认为受害人小明于2004年1月1日14:00在南京被杀,并且也相信嫌疑人小张在通一天14:30时身在上海。
这 条不在场证明因为小张不能在30分钟里从南京赶到上海而被人们接受。这就是一条典型的不在场证明。当然,作为推理,我们要研究的决不是不在场证明的形式问 题,而是要搞清楚制造不在场证明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并且这些方法各有什么特点如何破解等等。那么,为什么还要废这些篇幅来给出不在场证明的通解形式呢?其 实,我发现几乎所有的人为制造的不在场证明都是在原来的通解形式上在某一个环节上作假而制造出来的,换句话说,凶手在某一点上欺骗了目击者。根据作假的环 节不同,不在场证明的制造理论上可以分为五类:
第一类:人们相信A是在T1时刻在X地点被杀的,但实际上是在另一个T3时刻(|T3-T2|>X与Y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
第二类:人们相信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但实际上那是T4时刻(|T1-T4|>X与Y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
第三类:人们相信A是在T1时刻在X地点被杀的,但实际上A被杀的地点在W(|T1-T2|>W与Y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
第四类:人们相信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但实际上那时B真正处在的位置是Z地点(|T1-T2|>X与Z之间的距离/B可能的最快行进速度)
第五类:人们相信A是在T1时刻在X地点被杀的,相信B在T2时刻身在Y地点,这都没有错,但人们错误的估计了X与Y地点之间的距离或者错误估计了B可能达到的最快行进速度。
可 以明显的看出以上的五类都是在其中一个环节上利用某种手法误使人们相信所谓的不在场证明。当然,理论上也存在同时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情况,但现实推理小 说中几乎没有这种情况。原因也许是因为达到同样的目的不必要找更多的麻烦吧。另外,以上的分类对于单人作案是有效的,但在同谋作案和集体作案中,可能会出 现互相掩护的情况,即证人看到的实际上不是B而是C的情况,这会产生新的一类,由于比较复杂,本文不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