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来县政府认定他母亲是“妨碍公务造成的意外事故”,只给予了三万块钱的赔偿,几个施工人员象征性地判了缓刑,主管官员无一受惩。(第一部)
——既然是“意外事故”,那就不是刑事案件,既然不是刑事案件,几个施工人员又怎么会被判刑?哪怕是缓刑,也是不合理的。
2、“这个嘛,还没定,上头初步计划是陈进案子还是由你们县检察院起诉,县法院判,当然了,肯定是不公开审理。”(第二部)
——陈进的案子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由县检察院起诉、县法院判,显然违反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是不能改变的,也不可能通过交办或指定管辖等方式由下级法院管辖。
3、虽然是不公开审理,但今天旁听席的规格很高,有省政法委、公检法系统的领导,还有市级县级的各有关单位领导,部分政府官员,以及范家的几个官员亲属,徐增也坐在旁听席上,连人大代表都没被邀请来参加旁听,目的就是尽可能减少这案子的后续影响力。(第二部)
——作者可能误解了不公开审理的意义,实际上在刑事审判中,不公开审理是指除了合议庭、被告、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及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之外,不能有任何人旁听,包括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领导,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般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国家秘密的案件,本案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先不论,但既然有这么多人旁听,那就仍然属于公开审理。
4、事后,沈家动用多方关系处理善后,由于事发地是道路,经过交齤警、公齤安多方联合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车主负大部分责任,行人乱穿马路,承担小部分责任,车主也对死者家属积极赔偿,因此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第三部)
——“车主负大部分责任”,也就是承担主要责任,既然肇事者负主要责任,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根据司法解释,沈浩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不能再以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
如果沈家想把这起案件不以交通肇事罪处理,更合理的作法是更改责任认定,认定沈浩负“同等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这样就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了,当然,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车主只负同等责任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所以更可行的做法,是在以刑事案件立案后,找公检法疏通关系,作不起诉处理,或者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其效果都是一样的。
5、县检察院申诉科科长徐增从大楼里走出,今天他有些心神不宁。(第二部)
——检察院没有“申诉科”,只有“控告申诉科”,其职责是负责信齤访、申诉、举报、国家赔偿等工作,从小说情节来看,显然与徐增的职责无关。从小说中徐增负责刑事案件的情节来看,似乎应当为“公诉科”更合理。
6、于是几家单位坐下来商量,决定这么弄。检察院不按故意杀人罪起诉,而按故意伤害罪;公齤安开出精神鉴定,证明案发时凶手处于发病状态;法院考虑到凶手一家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且根据相关精神病犯罪的法规,做出强制治疗的判决,当然了,凶手一家需要承担大额的民事赔偿。
——按这段情节的意思,似乎作者认为故意伤害罪比故意杀人罪更轻,而实际上,一般情节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只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换句话说,到底该按哪个罪名起诉,对于量刑没什么实质区别。
另外,既然已经有鉴定“证明案发时凶手处于发病状态”,凶手就不会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公齤安机关可以直接撤案,如果案件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像小说中写的把凶手弄到法院去作强制医疗决定,有画蛇添足之嫌。何况强制医疗也并非只要是精神病人犯罪都要适用,完全可以不走强制医疗的程序。
7、小说中在描写公齤安侦破时,多次使用“侦察”一词,实际上“侦察”是一个军事用语,案件中应当使用“侦查”一词。
8、小说中公齤安机关人员多次称呼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宝国为“王院长”,应当改为“王检”,普通百姓或许会分不清检察长和院长的区别,但作为与检察机关有密切接触的公齤安机关的人员,绝不可能犯这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