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日前出台。《方案》规定,我省将从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入手,加强全过程协同防治与监管,进一步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在用机动车根据车辆用途、种类、年限等不同,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异地检测车辆的管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则上应在登记地的环检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应向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允许异地检验。实行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加强黄标车、超标排放车、高频使用车等车辆管理工作。对国家已有规定报废年限的各类车辆,在达到报废年限当年,一次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不得复检,不得延期。对没有完成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以及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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