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
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
职工(以下称职工)的工伤医疗。
第三条 本市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
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估选定,并与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服务的机构。
协议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