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夷樵唱吧 关注:10贴子:524
  • 12回复贴,共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有关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
职工(以下称职工)的工伤医疗
第三条 本市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
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估选定,并与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服务的机构
协议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



IP属地:山东1楼2013-01-10 10:14回复
    公布
    第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
    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工伤医疗服务
    第五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
    3
    ,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
    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第六条 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
    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工伤
    


    IP属地:山东2楼2013-01-10 10:14
    回复
      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用人单位未按
      要求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目
      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称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
      人单位承担
      协议医疗机构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
      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诊疗项
      服务设施等应当书面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同意并
      签字确认,书面告知书应告知自负比例及价格等,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直接收
      协议医疗机构未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
      的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IP属地:山东3楼2013-01-10 10:14
      回复
        标有工伤保险专用病历标识的病历主治医生要按照专用病
        历核定的工伤部位进行治疗,不得重复开药,不得超量开药
        第十条 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按工伤保险**目录执行
        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的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
        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目录执行,不受
        负比例”、“最高费用限额限制将挂号费诊查费等工伤治疗
        所必需的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最高费用限额的手术特殊材料,工伤保险另
        行设定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所发生的费用在最高
        支付限额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增补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IP属地:山东5楼2013-01-10 10:14
        回复
          标准诊疗项目以及工伤保险手术特殊材料项目最高支付限额
          另行制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急救抢救所必
          需的用药诊疗项目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协议医疗机构根
          据工伤职工的伤情需要实施救治
          第十一条 职工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无故转入其他医
          疗机构就诊,确因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院
          5
          或转外地治疗时,应遵循先市内后市外”、“转上不转下的原
          ,严格掌握转院标准
          需转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
          


          IP属地:山东6楼2013-01-10 10:14
          回复
            职工及亲属提出申请,职工就诊的当地最高级别的综合专科协
            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参保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
            方可转入外地治疗因伤()情紧急无法按正常程序申报的,
            可先转诊转院,但应于1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工伤的,可选择事故
            发生地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报告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在伤情稳定后及时
            转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对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工伤职
            ,应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由用人单位在居住地选
            择一所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十三条 职工在本市任何一家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符合
            


            IP属地:山东7楼2013-01-10 10:14
            回复
              三个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每月应按照工伤医疗费实际结算
              额统一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协议医疗机构进行
              联网,实现工伤医疗待遇的网上结算
              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满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管理的要
              6
              ,统一使用工伤保险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管理系
              ,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参保人员的诊断住院医疗用药等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求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 工伤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
              ()对门()急诊留院观察和住院医疗费用以医疗
              


              IP属地:山东8楼2013-01-10 10:14
              回复
                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
                ()对部分单病种按定额付费的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未
                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被认定为工
                伤后,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住院治疗费
                ,由协议医疗机构记帐管理,门诊治疗的费用由职工在协议医
                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属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用人
                单位或工伤职工结算
                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决定书
                __________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报销凭证等
                到协议医疗机构办理结算
                


                IP属地:山东9楼2013-01-10 10:14
                回复
                  第十七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一日清单和月报表制度
                  协议医疗机构对职工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要填写一日清单协议
                  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职工出入院及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等情况,按信息管理要求实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传递信息
                  数据
                  第十八条 职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抢救急救时以及在外地
                  7
                  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工伤
                  ,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决定书门诊病历出院小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报销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所属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转诊的应携带转诊申报表用人单位
                  


                  IP属地:山东10楼2013-01-10 10:14
                  回复
                    垫付医疗费超过五万元的,可中途办理结算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所发生的
                    工伤医疗费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对工伤复
                    发存在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条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前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作为工伤医疗待遇支付时间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医疗费的审
                    ,建立工伤保险医学专家审核制度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
                    稽查考核机制,实现对工伤医疗费用网络信息平台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 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
                    


                    IP属地:山东11楼2013-01-10 10:14
                    回复
                      批准延长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发生
                      的医疗费用;
                      ()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病历或未按照核定工伤部位进行
                      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
                      ()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协议医疗机构违反工伤就医管理规定及服务协
                      议书有关约定的,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
                      7)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骗取工伤医疗
                      待遇,协议医疗机构骗取工伤医疗费支出的,按照社会保险
                      


                      IP属地:山东13楼2013-01-10 10:14
                      回复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发生工伤事故,治疗工伤所发生的门诊或者住院医疗费用,
                        别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人均门诊或者住院医疗费,在标准内由
                        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支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境外发生的
                        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不予支付
                        9
                        回国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到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
                        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IP属地:山东14楼2013-01-10 10:14
                        回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实施,有效期至
                          20171231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工伤保
                          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通知(青劳
                          200317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
                          201142)同时作废。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医疗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1113日印发
                          10 


                          IP属地:山东15楼2013-01-10 10: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