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对外宣称拆除4000余平米的钢构建筑,实际上是在拆鸡舍、鱼棚。原汉阳区江堤街办事处副主任余新龙,伙同他人虚构工程合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等费用共651万元,其从中将160万元收入囊中。昨日,余新龙一案在武汉市中院公审。
651万元补偿款被骗取
余新龙今年才47岁,不过,昨日上午9时,他被押上武汉中院法庭时,已是两鬓斑白。
据检方查明,余新龙曾先后担任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办事处副主任、武汉市四新生态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局局长。
2007年年初,一私企负责人蒋某在与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排水公司”)征地拆迁科副科长赵某(均另案处理)聊天时得知,赵所在公司准备征用汉阳区南太子湖土地,建设南太子湖污水处理二期扩建工程。而该土地属汉阳区江堤街管辖,蒋遂找到时任江堤街办事处副主任余新龙,共谋借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余答应“入伙”后,蒋某首先冒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武汉环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环湖公司”)。
2007年3月,余指使其分管的武汉市太子湖实业公司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与环湖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把即将被征用的南太子湖土地租出。
在征地补偿的环节里,余又指使下属为蒋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声称环湖公司租赁涉案土地后,“拆除了该土地上4650.39平方米的钢构建筑”。但实际上,环湖公司只是拆除了土地上简易搭建的鸡舍、鱼棚,根本没有所谓的钢构建筑物。
最终排水公司依据虚假材料,向环湖公司赔偿鱼苗、地面附着物人民币216万元,赔偿建筑物拆迁人民币435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51万元。
滥用职权分得赃款160万元
2007年8月18日,651万元得手后,蒋某操控的环湖公司按规定还需全额返还太子湖实业公司216万的鱼苗等补偿费。
但余新龙为了帮助蒋某非法获利,再次指使李某与环湖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由环湖公司与征地部门洽谈,并以每亩1.2万元的保底标准(104亩)向太子湖公司支付鱼苗等补偿费用。
如此一来,太子湖公司应获得的216万元补偿费变成了124.8万元,造成该公司损失国家财产91.2万元。
余新龙在本案中分得赃款160万元。依照相关证据显示,他为了顺利拿到160万的好处费,曾请妹夫出面以其公司的名义向蒋某借款,蒋某把160万打入余妹夫的公司,并美其名曰:“购买钢筋水泥的费用”。然而该款却实际被余收入囊中。
庭上翻供称仅“牵线搭桥”
“我在案件中只是起牵线搭桥的作用。那160万其实是我替妹夫找蒋借的钱,要还的。”昨日庭上,余新龙面对检方指控拒不认罪,其称并未指示任何下属与蒋某公司签合约。
“你这笔钱借了4年,不仅没有利息,也没人催你还款。你认为这说得通?”公诉人随即拿出证据太子湖公司涉案负责人李某曾证言:“是余为了私利逼我签的合同,为保险我让余在文件上先签字,我再签”。余听后,一直沉默不作回应。
公诉方还指出,余某此前在**机关曾供述自己罪行,庭上的表现属于翻供。余却解释,在看守所每天有人轮流为其作笔录,他是为了早点结束谈话好睡觉,才不得已说了之前的供词。公诉方质问:“你的供词上都有你的亲笔签字”,余则再次不答。
公诉方认为,虽然余在庭上翻供,但已有充足证据证实他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巨额国家财产,其行为已同时构成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对外宣称拆除4000余平米的钢构建筑,实际上是在拆鸡舍、鱼棚。原汉阳区江堤街办事处副主任余新龙,伙同他人虚构工程合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等费用共651万元,其从中将160万元收入囊中。昨日,余新龙一案在武汉市中院公审。
651万元补偿款被骗取
余新龙今年才47岁,不过,昨日上午9时,他被押上武汉中院法庭时,已是两鬓斑白。
据检方查明,余新龙曾先后担任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办事处副主任、武汉市四新生态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局局长。
2007年年初,一私企负责人蒋某在与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排水公司”)征地拆迁科副科长赵某(均另案处理)聊天时得知,赵所在公司准备征用汉阳区南太子湖土地,建设南太子湖污水处理二期扩建工程。而该土地属汉阳区江堤街管辖,蒋遂找到时任江堤街办事处副主任余新龙,共谋借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余答应“入伙”后,蒋某首先冒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武汉环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环湖公司”)。
2007年3月,余指使其分管的武汉市太子湖实业公司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与环湖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把即将被征用的南太子湖土地租出。
在征地补偿的环节里,余又指使下属为蒋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声称环湖公司租赁涉案土地后,“拆除了该土地上4650.39平方米的钢构建筑”。但实际上,环湖公司只是拆除了土地上简易搭建的鸡舍、鱼棚,根本没有所谓的钢构建筑物。
最终排水公司依据虚假材料,向环湖公司赔偿鱼苗、地面附着物人民币216万元,赔偿建筑物拆迁人民币435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51万元。
滥用职权分得赃款160万元
2007年8月18日,651万元得手后,蒋某操控的环湖公司按规定还需全额返还太子湖实业公司216万的鱼苗等补偿费。
但余新龙为了帮助蒋某非法获利,再次指使李某与环湖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由环湖公司与征地部门洽谈,并以每亩1.2万元的保底标准(104亩)向太子湖公司支付鱼苗等补偿费用。
如此一来,太子湖公司应获得的216万元补偿费变成了124.8万元,造成该公司损失国家财产91.2万元。
余新龙在本案中分得赃款160万元。依照相关证据显示,他为了顺利拿到160万的好处费,曾请妹夫出面以其公司的名义向蒋某借款,蒋某把160万打入余妹夫的公司,并美其名曰:“购买钢筋水泥的费用”。然而该款却实际被余收入囊中。
庭上翻供称仅“牵线搭桥”
“我在案件中只是起牵线搭桥的作用。那160万其实是我替妹夫找蒋借的钱,要还的。”昨日庭上,余新龙面对检方指控拒不认罪,其称并未指示任何下属与蒋某公司签合约。
“你这笔钱借了4年,不仅没有利息,也没人催你还款。你认为这说得通?”公诉人随即拿出证据太子湖公司涉案负责人李某曾证言:“是余为了私利逼我签的合同,为保险我让余在文件上先签字,我再签”。余听后,一直沉默不作回应。
公诉方还指出,余某此前在**机关曾供述自己罪行,庭上的表现属于翻供。余却解释,在看守所每天有人轮流为其作笔录,他是为了早点结束谈话好睡觉,才不得已说了之前的供词。公诉方质问:“你的供词上都有你的亲笔签字”,余则再次不答。
公诉方认为,虽然余在庭上翻供,但已有充足证据证实他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巨额国家财产,其行为已同时构成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