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快来看看通辽铁路法院的法官李平顺、葛长生他们做了什么不可告人的勾当!!他们怂恿当事人到与本案毫无关联的单位进行哄闹,影响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无论怎么说,黑就是黑,白就是白,任他们的怎么折腾公理总有大白于天下之时!铁路法院的法官们为什么要这么做?是有着他们不可告诉人目的的,他们其实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色厉内荏的内蒙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法官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为什么河南的“花眼法官”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内蒙的瑕疵法官却依然自得!难道内蒙这样的法官还要瑕疵出更离谱的事才会受到关注吗?!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官的良知何在??世上的公道何在??这些非法之徒做了坏事无比心虚,还想堵住人家的嘴,人家在网上发贴公布他们的恶行,他们就来删贴!!!可恶之极!公理一定会公然于天下的!!全国各地的吧上都会有他们罪行的足迹,想删是删不掉的,做了坏事用遮羞布来掩盖是欲盖弥彰的愚蠢行径!!全中国都会知道他们的所为的!!内蒙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如果不抓紧时间改正他们的错误判决,势必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内蒙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最近发生一起与河南的花眼法官如出一辙的错判案件:两车相撞(火车和汽车在无人看守道口相撞)。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竟违法把赔偿责任判给路权单位,真是天下奇闻,而撞人的车却没有责任,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把重要证据竟用一个“打字员打字的错误”来应付,还在判决书中说打字员打错了是一个瑕疵掩盖违法事实。如果是打错了为什么在辩护律师提出后才说打字员打错了呢??这已是一个省级机关发的文件,怎么半年之后才知道错误呢?这样的法院黑白了颠倒,这样的法官如此瞒天过海,眼花到哪些地步,天下能不乱吗?请有关部门和有法律知识和博友们关注此事! 请关注以下花眼法官的花眼判决书(摘录):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庭审中,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对该办公室于2011年10月30日向其责任方出具的第0213201103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就打字员笔误问题出具了“因工作不细心,打字员将驾驶员周长富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误打成驾驶员周长富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情况说明。本院认为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依照程序和法律法规对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是在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认定,证据充分,责任认定准确,该《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虽然《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存在打字员笔误瑕疵,但该瑕疵已经由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予以更正,并未影响《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事故责任的划分比例,故本院当庭就情况说明予以认定。被告周长富、通辽地方铁路专用线管理处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予以否定,应当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因此,对这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内蒙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最近发生一起与河南的花眼法官如出一辙的错判案件:两车相撞(火车和汽车在无人看守道口相撞)。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竟违法把赔偿责任判给路权单位,真是天下奇闻,而撞人的车却没有责任,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把重要证据竟用一个“打字员打字的错误”来应付,还在判决书中说打字员打错了是一个瑕疵掩盖违法事实。如果是打错了为什么在辩护律师提出后才说打字员打错了呢??这已是一个省级机关发的文件,怎么半年之后才知道错误呢?这样的法院黑白了颠倒,这样的法官如此瞒天过海,眼花到哪些地步,天下能不乱吗?请有关部门和有法律知识和博友们关注此事! 请关注以下花眼法官的花眼判决书(摘录):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庭审中,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对该办公室于2011年10月30日向其责任方出具的第0213201103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就打字员笔误问题出具了“因工作不细心,打字员将驾驶员周长富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误打成驾驶员周长富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情况说明。本院认为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依照程序和法律法规对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是在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认定,证据充分,责任认定准确,该《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虽然《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存在打字员笔误瑕疵,但该瑕疵已经由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予以更正,并未影响《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事故责任的划分比例,故本院当庭就情况说明予以认定。被告周长富、通辽地方铁路专用线管理处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予以否定,应当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因此,对这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