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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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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毒案件,法官历史性地在审理前排除了对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证据。这一份认罪口供,被指是侦查员威胁“不说的话就见不到孩子”后,嫌疑人才配合做出有罪供述,经审查,法庭最终认为,这份证据因“可能非法取得”被排除,检方不得在审理中宣读该供述。
此案广受关注的原因之一,在于其罕见。虽然早在2010年,有关中央政法机关即联合颁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司法实践中辩方也经常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却罕见有成功排除的判例。两年过去了,北京终于出现了本市第一例非法证据排除案,且系在传召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在案件审理前当庭宣布排除,着实令人眼前一亮。
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在1998年即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相关具体程序和证明规则,导致实践中无法落实。2010年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和程序,并将排除范围扩大到实物证据。今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完全吸纳了上述规定的主要内容。
但遗憾的是,规则的不断完善,并未在司法实践中结出理想的硕果。
在一些案件中,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明显存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或线索,法庭也应辩方请求屡屡启动了非法证据审查程序,但最终结果往往是不予排除,或者不置可否、语焉不详。这就使相关规定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宽纵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尊严。
造成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的原因,既有思想认识问题,也是体制机制问题。在司法观念上,受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意识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案件没办错,程序上违法无所谓,为了打击犯罪甚至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体制和机制上,由于过于强调公检法之间的密切配合,再兼侦查机关位高权重,导致法院明知是非法证据也往往难以排除。
因此,北京的这例非法证据排除案,虽只是将已有规定落到了实处,也难能可贵。
万事开头难,第一例虽然来得迟了些,但仍具有历史性意义。希望它所开创的先例,能够示范和引导今后的司法,最终把纸上的法律一一落实为具体的司法保护,让程序正义的光辉普照大地。


1楼2012-09-15 15:09回复
    非法证据排除不能留有余地
    任何为非法证据排除留有余地的做法,都会怂恿执法部门非法取证的欲望,并在执法监督缺位时造成冤假错案。
    新刑诉法实施前的“预热第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法官历史性地在法庭审理前,排除了对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证据。虽然5份有罪供述只排除了一份,本案还是引起了司法观察者的浓厚兴趣,舆论更期待这样的司法试水能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证人出庭作证和非法证据排除,是新刑诉法修改中的两大亮点,都在本案审理中得到了体现。尤其是首次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意义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当然,作为一次“演练”性质的庭审,本案还存在未让被告人与缉毒警对质等不足,这些缺憾是今后司法贯彻新刑诉法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所应改进的地方。
    在追求刑事司法法治化的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实施至关重要。新刑诉法首次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意图从制度上彻底遏制刑讯逼供。但在立法上,并未确立起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出于对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护,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而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则为执法机关预留了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余地。这样,物证、书证即便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也容易排除在排除规则之外。有资料显示,今年来执法部门提供的补正和解释的“情况说明”被司法采用的概率都在80%以上。
    任何为非法证据排除留有余地的做法,都会怂恿执法部门非法取证的欲望,并在执法监督缺位时造成冤假错案。造成赵作海案的原因之一,就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只有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才能彻底杜绝执法人员的念想,推动刑事执法的文明性和公正性,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
    立法对非法证据采取区分的排除规则,很容易为非法取证留下隐患。同时,刑诉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还缺乏完备细致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指引,难以保证司法的贯彻执行不打折扣。比如,对非法方法的认定、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非法实物证据的处理,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查证等具体程序,都需要进行周密的设计,以使非法证据的范围更加具体,程序更加明确。再如,非法证据一旦排除,就意味着出现“案中案”,司法不仅要查明刑事案件本身,还要开启另一个非法取证的案件,对此也需要出台衔接性的规则。
    由此,要发挥非法证据排除倒逼刑事执法文明的效果,司法立足刑诉法有限排除的规则,还必须出台更严密的操作规程,通过不留余地的严格执行,最终在执法者心中确立起文明执法、依法取证的制度预期。


    2楼2012-09-15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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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楼2012-10-2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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