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切实增强做好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是国家和省、市大力支持优先解决的最突出民生问题之一,是凝聚振兴发展民心民力的一个重要抓手,人民群众热切关心,中央和省、市领导高度关注。因此,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成为《若干意见》出台后市委、市政府启动的第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但是,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关联面广、惠及面大、任务繁重,能不能把这件大事办好办实,使苏区振兴发展开好局、起好步,这是对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驾驭能力、领导水平、工作作风的重大考验。我们要深刻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负责、为民尽责的态度,积极完成全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任务。 其次,要明确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是今后农村工作的核心和主抓手。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县农村工作的头等工作任务,是解决我县突出民生问题的重要切入点。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坚持把它摆在农村工作第一位,所有工作都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工作来抓。要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为主抓手、主突破口,整体推进农村其它民生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创新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和“三送”精品示范点建设,探索和谐秀美乡村建设新路径,带动蔬菜、芳香苗木等产业发展,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要整合所有涉农资金全力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经初步测算,近几年要完成全县20626户土坯房全面改造任务,按户平均补助1.5万元计算,需投入农村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3.09亿元,除国家和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外,市、县还需要相当大的配套资金,而县级财政紧张,农民个人经济能力又十分有限,农村土坯房改造资金缺口大。为此,要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土坯房改造资金。对集中安置点,要全面整合行业部门资源和涉农资金,帮助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并积极动员群众投工投劳,缓解建设资金困难。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相关经费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初步考虑,先整合部分资金,作为全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启动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减免审批规费用和工本费等其它相关费用,降低农户建房成本。县金融部门要加大信贷帮扶力度,积极开展农户直接授信、农户联保、财产抵押、担保等多种方式的贷款业务,帮助解决土坯房改造资金难题。 二、突出主体,把尊重群众意愿放在整个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位置 群众是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主体,要确保政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保持民意的畅通,这样才能上下齐心。要牢牢把握“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重在引导和规划,不能大包大揽,不搞强迫命令,务必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绝不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首先,改造选点要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造选点上,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找准政府倡导与群众意愿结合的切入点,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要选择群众认识统一、改建条件具备的地方去做,坚决防止违背群众意愿、不顾客观条件硬性集中布点。对农民群众意见不统一的村不能盲目改造或迁建。规划建设和矿管部门要加强科学指导。对已不能满足当前发展要求的村庄建设规划进行修编。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以及次生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避开洪涝灾害易发区,合理确定危旧土坯房改造建设点。稳妥推进村庄调整撤并,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有序引导农村人口由自然村向较大村庄,边远村庄向交通便利村庄,一般村庄向中心村、小城镇及县城聚集,推动农民居住区由分散向集中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第二,改造模式上要尊重群众意愿。我县土坯房数量多、分布广、质量差,住户情况各不相同。针对各个群体不同的实际情况,在改造模式上,可尊重群众意愿,自主选择原址重建、易地新建、“三旧”改造、乡(镇)村统建、城镇购房、维修加固等多种改造方式。要尊重群众智慧,尊重群众创造;鼓励群众自觉改造,创新改造模式;鼓励各乡(镇)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改造模式。 第三,要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各个村组的理事会成员既是带头人,又是宣传员,更是很好的组织者。要充分发挥理事会成员的带头作用,克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协调矛盾纠纷,监督工程进度与质量。比如在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流转上,通过理事会的沟通协调,可以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较好地调剂土坯房改造用地。在工程建设的动态监理管理上,可以通过理事会的全程监督,加强管理,较好地规范程序、阳光操作,防止乱定标准、乱发补助、随意变通等现象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达到改造效果。 三、拆建并举,把当前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重点放在拆除上 根据我县实际,要完成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任务,达到预期效果,必须拆建并举,并且把当前的工作重点放在引导农民做好“拆”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