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嘛,我这几天正在研究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里第三条规定: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所以,你可以找学校或者找县级及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