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三个变化没有见过。我觉得基本普通人的原则就是:第一:如无必要,不要自己亲手去杀害无辜的人。第二:当面临几批都可能面临生命危险的人的选择时,挑选那个“明显看起来”损失最小的。第三,如果损失实在太大,又有另一种可以掩耳盗铃地推卸责任的方法的时候,可以破坏第一条选择牺牲无辜的人。
那么一条条地分析:(我按照我的逻辑调换了一下顺序)第一,必须三选一,于是选了撞看起来损失最少的那一个人。第四,这次不是二选一,而是要不要主动选择另一个存在的备选,也就是主动杀掉本来不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加上五个人与一个人相比,不明显哪边价值更高。那么根据第一条,选择不作为,“反正那五个人本来就处于危险当中。”第二,这一道跟第四道其实本质是一样的。虽然一开始会觉得推下胖子这个行为较之打方向盘似乎更加主动从而更为“恶劣”。但Justice给出了这个问题的一个变形,设置了一个装置,使得推下胖子成为一个类似转动火车方向盘的操作,于是可以看出其实两道题的差别只在形式上。第三,与二四同。第五,这个变形叙述得不太清,似乎是说你可以选择岔路用推下胖子来结束,如果不推胖子的话转到岔路最后还是会回主路,而且是杀掉了岔路上的人。这样的话,这比二四更好决定不作为。第六,这里同上意义没说清。我估计是不作为的话一火车的人都会死。所以用到第三条。第七,两个无辜的人vs一个罪大恶极的人+一个无辜的人,所以选择救章鱼。
最后,关于伦理是进化的结果,因为我不是很明确伦理学的确切含义,所以不想用这么大的词。但是我觉得,价值判断确实是跟文化和社会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