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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求助,有图有真相,但没有公正处理,社会良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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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受害人:杨永香.女.36岁.汉族.粮农.住宜宾县双龙镇光辉村新光组。
受害人:郑学端.男.69岁.汉族.粮农.住宜宾县双龙镇光辉村新光组。
责任人:四川省宜宾县双龙镇中心医院
医院地址:双龙镇双龙街村社区
求助诉求:
求肋医疗过失造成受害人杨永香人身致残的应得费用。



1楼2012-08-29 18:00回复

    事实和理由:
    二受害人系夫妻关系。1998年12月12日,受害人杨永香因足月产困难,下午7时许入住被告产科室就诊。当晚10时20分行剖腹产术,12月13日3时才做完手术。术后见尿液呈鲜红色,发冷、等状,术后三天出现尿失禁,左上股肘部及左足面皮肤出现水泡,第四天出现头昏、头痛、恶心、呕吐,呕吐物为黑色水样物,术后七天发现伤口敖料被分泌物感染,第九天间断折线,伤口裂开,第十四天伤口全层裂开。然后又进行第二次缝合,术后第五天仍有脓性分泌物流出,当时医生彭秀容对原告郑说:“医不好了,子宫都烂了,你回去准备丧事,杨永香过几天就会死。”说完便催我们出院,我们在被告处用了:1140元医疗费,但出院时被告方拒绝给我们医疗发票及出院证明。面对原告的种种疑问,被告未作任何解答。
    


    2楼2012-08-29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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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月3日,将生命垂危的杨永香送到宜宾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治疗,检查结果杨永香下腹正中的14cm×3cm切口全层裂开,子宫切口裂开伴重度感染,膀胱、子宫、**瘘并有形成一个25×26cm大小的巨大性复性切口疝。
      1999年10月11日,杨永香再次因尿道及膀胱瘘病急送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但因该院技术原因不能医治,住院14天该院建议及联系送四川华西医院救治。
      1999年12月24日转入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诊断,膀胱**瘘,破腹切口疝。
      2000年1月14日,转华西医院普科治疗10日,于1月24日出院病情诊断,腹壁巨大切口疝,膀胱、**瘘。1月19日行术中见腹壁正中20-15cm大小色块,皮肤呈不规则瘢痕改变,腹壁肌层缺损大网膜与疝囊呈愈着性粘连等病状。
      2003年在受害人无法的情况下,找亲朋借钱请律师代为向人民法院诉求。没有想到的是:律师收了代理费而无责任心,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病历证明正在医疗中,造成受害人举证不足败诉,法院判决时效期超过。
      


      3楼2012-08-29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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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27日,由于病情恶化,又送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因剖腹产后**漏尿7年,患者在双龙镇中心卫生院行剖腹产术,术后14天折腹壁缝线时出现腹壁色块**流尿液,经查:腹壁见陈旧性切口疤痕,脐左上方见一漏口有尿液溢出**,臭气明显。扪查尿道**均有瘘口入膀胱,**漏口约3cm。2006年1月5日因无经费出院。
        2006年3月2日,病情恶化又送华西医院泌尿科就诊,入院进行相关检查。院方提示保守和手术两套处理方案,因经济不能承受,决定放弃手术于2006年3月17日出院。
        2010年4月4日,原告前往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对杨永香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体型矮小,发育不良,营养中等,中下腹部膨隆,并有一纵形手术瘢痕,长12cm,瘢痕上端左侧有5cm·3cm凹陷瘢痕,中部见不良肉芽组织突出,并有少量水液溢出,皮肤发红等状。
        


        4楼2012-08-29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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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30日,宜宾县卫生局关于杨永香医疗纠纷的处理,其中有入院后行剖腹取胎术,术中误伤膀胱之说。
          1999年12月20日,宜宾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书:双龙镇中心医院对病员病情的复杂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手术中误伤膀胱,也没有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治疗。
          2001年6月18日,四川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书中治疗过程中的缺陷:
          1.入院时患者病情已十分严重,院方人力、物力有限,应及时向上级医院会诊协助治疗。
          2.术后已说明囊性包块为膀胱,不应纯性分破造成不必要的损伤,类似严重感染的剖宫产术后腹腔应安置引流,以防感染进一歩扩散。
          金沙司法鉴定所:杨永香行剖腹产术后切口全层裂开,子宫切口裂开并伴重度感染,巨大腹壁切口疝,膀胱腹壁瘘,双龙镇中心卫生院行剖腹产手术及术后处理不当有关等。
          2011年1月9日,原告向宜宾县卫生局申请调解,但至今未作任何答复。
          本案发生至今已十二年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协商赔偿的问题,现在原告杨永香膀胱瘘(永久性)尿道瘘(不能修复)**瘘,子宫裂开,腹壁切口疝等,造成身体永久性残疾,现家庭早已贫空,又无任何经济来源,真是无钱再医治了。
          


          5楼2012-08-29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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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说向卫生局求助解决,多次找宜宾县卫生局无果。后来向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投诉,批转下来由卫生局解决。但卫生局唐塞过关,又次投诉批转下来,由卫生局解决。卫生局以**条例为由说:“已经法院判决过的不属于**范围。” 该事件本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只是在2003年请律师代为向人民法院诉求。律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病历等证明正在医疗中,法院判决时以过时效驳回我们诉讼请求,现在确有证琚证明未过诉讼时效,至今得不到解决。
            综上所述:受害人杨永香到责任人医院求医,双方已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由于责任人严重的医治失职行为造成了杨永香留下永久性的残疾。无论从经济上精神上均给我们造成无法计算的损失。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受害者恳求各级有关领导为我声援,求得公正解决为谢。也请各位媒体给予关注,谢谢!
            此致
            求援人:杨永香
            郑学端 联系电话:18784127148
            18040451815
            


            6楼2012-08-29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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